“钓鱼执法?”湖南怀化,男子醉酒后联系妻子来接人。妻子接到了男子,顺便去送孩子上学。辅警看到车辆停在校门口的路边挡了路,示意副驾驶的男子把车开走。可男子见妻子没来,边开车边催促妻子快回来,这引起了辅警的注意,示意他停车检查。后经抽血化验,男子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198.9mg/100ml。虽然男子最终未被刑事处罚,但驾照被吊销了。男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恢复驾照,他坚称是辅警让开的车,自己只是配合执法。法院判了!
2025年底,男子黄某与朋友聚餐通宵喝酒,次日早上打电话让妻子开车来接人。妻子看了看时间,于是把孩子叫了起来,想着接完人后正好顺便把孩子送去学校。
不多时,黄某坐上了自家车的副驾驶,妻子则开车直奔学校。为了节省时间,妻子开车到学校门口后,临时把车子停在路边,然后下车去送孩子进校园。黄某则坐在副驾驶睡觉。
由于车辆停放的位置占用了部分道路,对过往车辆通行造成了影响,巡逻辅警发现后,用喇叭喊话,要求黄某尽快把车挪走。
黄某醒来后,见妻子还没回来,于是进入驾驶室,先往前开了大约30米,然后掉头开回来,车子依旧停靠在路边。
没过几分钟,辅警再次喊话,催促车辆尽快开走。黄某再次启动车辆,向前又行驶了50米,期间还打电话给妻子,让她快点回来。
巡逻辅警看到黄某的异常行为,又看到他还在打电话,于是拦停了车辆,让黄某打开窗户接受检查。
谁知车窗一打开,一股浓烈的酒味扑面而来,辅警立即意识到黄某喝酒了,于是拿出呼气测试仪器对黄某进行检测,确认了黄某属于醉驾。
后续经过抽血化验,黄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了198.9mg/100毫升,已经远超80mg/100毫升的醉驾认定标准。
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对黄某进行了刑事立案。
《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但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黄某的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没有对社会造成危害,决定不追究他的刑事责任。
不过不用负刑事责任,不代表其他处罚不实施。交警队还是吊销了黄某的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第2款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然而黄某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他可不想5年都开不了车,于是申请了行政复议,可复议之后依旧维持原来的处罚决定。
之后,黄某将交警队告上了法院,认为车不是自己主动想开的,而是被辅警催着开的,自己只是被动配合执法,临时挪下车,所以不该被吊销驾照。
其实很多人看完这个案情,第一反应会觉得有点同情黄某,这总共才开了100多米,而且的确是辅警让黄某挪车的,怎么就要吊销驾照呢?这难道不是钓鱼执法?
还有人表示,检察机关不是没有认为是犯罪吗?为什么还要吊销驾照?
其实,刑事上不追责并不代表行政违法直接免除,这本就是两部法律法规。
就像是张三打了李四,但因为没有造成轻伤,所以不是刑事犯罪,但要受到行政处罚。
同理,黄某虽然没有被判刑,但他的醉驾行为是事实,所以仍可以行政处罚。
其次,辅警只是要求黄某“把车挪开”,不要影响交通,而且一开始并不知道黄某喝了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由此可见,辅警完全是依法办事。
黄某明知道自己喝了酒,不能开车,却没有寻求其他方法,比如让辅警帮忙挪车,或者找其他人帮忙,亦或者联系妻子回来开车。
可是黄某还是选择了自己开车,那这就怪不了任何人,他的行为已经超出简单应急挪车的合理范围。
至于辅警的行为算不算“钓鱼执法”,这要看执法人员是否存在故意引诱、教唆本无违法意图的当事人去实施违法行为。
本案辅警只是要求挪车,其并不知道黄某喝了酒,也没有哄骗、诱导黄某亲自上车开车,所以不算钓鱼执法。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请。
最后,这个案子也告诉了大家,酒后无论什么情况,都不要再去碰方向盘了。千万不要心存侥幸,觉得“就挪一小段没事”。一旦坐进驾驶位启动车辆,就要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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