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茂名,一男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中学,没想到他的岗位从高中历史变成初二语文,还要兼任班主任,每天睡四五个小时,他硬撑十天后提出离职,学校却甩出合同条款: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学校说“会依法处理”,教育局认定条款无效,责令结清工资。
信息来源:风芒新闻
小赵是江西师范大学的应届毕业生。
去年校园招聘时,他和这所学校签了入职协议,说好今年9月去当高一历史老师。
学校在电白区,民办中学。
对刚出校门的他来说,这起点挺清楚:专业对口,岗位明确。
8月20日,他去报到,事情变了。
学校说高一招生没招够,历史岗安排不了,让他改教初二语文,工资不变。
岗位跟签协议时说的不一样,小赵心里落差肯定有。
但学校劝了劝,他还是接受了。
真正干起来,他才发现事情没那么简单。
两个班的语文课,外加班主任。
每天连轴转,睡四五个小时是常态。
硬撑了十天,他扛不住了,主动找学校沟通,交接完工作,提出离职,顺便结算这十来天的工资。
他自己也觉得有理有据:班我上了,课我教了,钱总该给吧?
学校不给,理由是,合同里写着呢:入职不满一个月就辞职的,工资不发。
小赵傻眼了,签了字,干了的活就白干了?
更离谱的还在后面。
遇到同样情况的,不止他一个——前后有十几位离职教师,都卡在了工资结算上。
这已经不是哪个人的倒霉事,而是学校的一套操作了。
9月14日,记者联系上学校负责人。
对方承认确实还没发工资,理由是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了教学安排。
校党委书记赖文翻来覆去就一句:“学校会按照法律规定来处理。”
话说得挺稳。
可法律规定是什么,其实一点都不含糊。
记者又找到电白区教育局。
工作人员的回复直接打了学校的脸:这个条款没有法律效力。
只要劳动者实际干了活,用人单位就必须付钱。
教育局已经联合人社劳动部门,当天上午就去了学校现场处理,要求两天之内把离职教师的工资结清。
第二天,9月15日,杨梅中学发了声明,说已经核算完赵某等四名教师的劳动报酬,当天微信转账付清了。
注意,声明里只提了四个人。
跟媒体说的“十几位”对不上。
剩下的教师结没结清,声明里一个字没提。
这事还得接着看。
网友的评论很热闹。
有人替小赵抱不平:签的历史岗,报到变语文加班主任,天天睡四五个小时,换谁受得了?
干十天不给钱,这不就是白干?
有人更直接:这哪是岗位调整,是把应届生当砖头,哪里缺往哪搬。
拿着历史岗的待遇,干着语文班主任的活。
当然也有另一种声音:开学没几天就走人,两个班加班主任的缺口,学校临时上哪找人?
学生课表都排好了,确实被动。
可也有人回得漂亮:招生没招够,历史岗才没了,这是学校自己的问题。
凭什么让一个刚毕业的年轻人拿健康来填坑?
坑填不动了,连十天的辛苦钱都要扣?
从法律上讲,这事真不复杂。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写得明白: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合同条款无效。“入职不满一个月工资不发”,说白了就是“用了人可以不付钱”,典型的无效条款。
第二十八条还说了:合同条款被认定无效,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单位应当支付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也清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工资。
所以,签字不等于认命。
违法的条款,签了也不作数。
小赵他们离职时把工作都交接完了,学校就该及时结清工资。
那“新教师突然离职打乱教学部署”这个理由呢?
也站不住脚。
真觉得教师突然离职造成了损失,可以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去主张赔偿。
但得拿出证据:有实际损失,而且损失确实是因为离职造成的。
可工资不一样。
工资是已经干了活的报酬,不是拿来惩罚人的工具。
两码事,不能搅在一起。
扣着工资不发,法律上没有任何依据。
这件事说到底就一句话:合同大不过法律,干了活就得给钱。
现在四名教师拿到了钱。
可还有十几个人在等一个明明白白的说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