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士绅化特质:为什么我们的城市没有无家可归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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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制度的不同
——空间商品化的不同路径,是所有差异的根源。中国的士绅化,必须先过政府这一关。在中国基于城市土地国有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这一基本制度下,没有自发的“发现-入驻-升级”链条,不允许私人资本随意收购,从制度上掐断了欧美式艺术家先锋士绅化的路径。
——士绅化必须经由国家授权:任何空间的功能变更和价值跃升,都必须经过政府征收、收储、改变用地性质、招拍挂出让这一系列环节。士绅化的发起者不是艺术家或小资本,而是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但近年来有新的政策变化与松动。
2. 特有的户籍制度
中国的户籍制度是一个天然的阶层过滤器:还没进城,人就已经被分了层。
——户籍-房产-公共服务三位一体的捆绑:没有当地户籍和房产,就无法获得完整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这创造了一个强大的激励:能在城市买房的人,才真正“属于”这座城市。
——前置性阶层筛选:进入城市之前,人口已经被划分为多个层级:能买房落户的士绅阶层、能获得保障性住房的特定群体、只能租房的流动人口。士绅化不是发生在城市内部,而是发生在城市入口。
——城中村与老旧小区作为“缓冲带”:流动人口被大量压缩在城中村、群租房等非正规空间,形成了与士绅化区域物理相邻但社会隔离的平行世界。这不是士绅化造成的驱离人口的“失所”,而是城市从一开始就没有允许他们“有所”。
——“失所”的出口是回乡:在欧美,被士绅化挤出的人可能流浪街头或迁往郊区。在中国,户籍制度提供了一个制度性出口:返回原籍或其所在的中小城市。这使得中国城市没有出现欧美式的、大规模的、可见的无家可归现象,代价是被挤出者的城市化进程中辍或下沉,出现特有的“夹层士绅化者”:故乡在乡村;安家在中小城市;创业租住在大城市。
3. 特有的安置房制度。
拆迁户拿到了钱,但不等于拿到了公平下的“有组织置换”。欧美城市的典型士绅化中,原住民是价格信号的被动接受者。他们被租金上涨驱逐,无处求偿,政府不提供替代性住房。这造成了真实的社会创伤和流离失所。中国的拆迁安置制度创造了一种国家组织的、有补偿的阶层置换:
——产权置换或货币补偿:原住民通常能获得一套或多套安置房,或一笔不菲的现金。名义上,他们不是“失所”的受害者,而是“被补偿”的参与者。实质上是一种国家对集体土地发展权的赎买,创造了瞬时的、巨量的财富转移。
——安置的本质是“空间上的阶层转移”:一些项目要求原地或就近安置,尽管仍在城市同一区域,表面上避免了绅士与原住民的空间隔离,实现了混合居住。但实际上,两者往往通过物理分割(不同楼栋、不同出入口)、物业管理差异、社区资源分配等方式被重新隔开。而异地安置则直接将原住民从城市核心区迁往价值较低的边缘区,尽管这不是欧美式的“无家可归”,但确是一种政府组织的、有缓冲的阶层空间平移。
尽管城中村或旧城改造中,原住民往往因土地增值而成为“百万富翁”,一夜之间进入有产阶层。但这是一种独特的“被动士绅化”,其文化资本、生活方式仍与绅士阶层格格不入(如安置房小区绿地被开辟成菜地,又如你一眼就能辨认出中国城市很多安置房,依然窗户上安装着铁制保笼)。
4. 高住房自有率。
欧美城市租赁市场发达,大量城市居民是租户,士绅化直接威胁其居住权,失所是即时的、剧烈的。中国城镇家庭的住房自有率高达90%以上,远超欧美国家,有其深刻的文化根源与制度驱动:
——文化根源:中国"有土斯有财"的传统、宗族社会对不动产的执着、“安居乐业”里先“安居”才能“乐业”的传统思想,对土地与不动产的偏爱有着深刻文化基因。租房居住总被视为不稳定的、低人一等的生活方式。
——制度驱动:1990年代的房改,以极低价格将公房出售给住户,客观上创造了第一代大规模的城市有产者。这批人后来成为士绅化的受益者。同时由于金融与社会保障欠缺完善,在养老、教育、医疗高度捆绑在房产上的情况下,买房不是投资选择,而是生存必需。这使得拥有产权的原住民,他们甚至可能因拆迁而获利。
整个城市空间被固化为“有产者的堡垒”与“无产者的漂泊”两种状态。特殊时期对于业主与租客的区别对待(比如疫情),加深了国人的买房执念。
5. 政府角色不同。西方是市场推着政府走,中国是政府带着市场跑,在我国,政府本身是士绅化的发起者、规划者、执行者和最终受益者四合一。
中国的士绅化服务于国家战略——产业升级、人口调控、空间安全、财政汲取。国家可以直接动用征收权、规划权、户籍管制、公共服务分配等一系列工具,进行系统性的空间人口重组,其效率、规模和彻底性是欧美无法比拟的。
因此,中国式城市士绅化的核心特质可概括为:在国家Long断土地一级市场、管控人口流动、掌握公共服务分配权的前提下,形成的一种由国家主导的、以制度性预筛选和空间-人口战略重组为手段的、有组织有补偿的阶层空间配置过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