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真是给法官出了个难题?
从四川眉山女童被恶犬撕咬一案来看,不能养烈性犬,遛狗牵绳、戴嘴套,这是基本的常识,办狗证的时候养狗人也都学习过相关规定。明明知道规矩但出门偏不做,这种放任危险的做法,说他不是故意的,这根本就说不过去!
对比北京张老头投毒案,他在小区公共区域投放猫狗吃的毒药,没有伤到路人,只毒死了多只宠物狗,法院就认定危害了公共安全,判了四年有期徒刑,还要赔偿损失。
那么四川恶犬撕咬一案,在小区内有五人被咬,最严重的小女孩脸上留下长长的疤痕,还有内脏、肋骨损伤,伤情严重,很可能达到重伤二级。
从伤害后果来看,这个案子造成的人身伤害,远比投毒案更惨烈,这个肯定不能比投毒案要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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