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板娘称被公职人员强奸在强奸犯罪与“仙人跳”敲诈勒索犯罪之间
6月28日晚,林某在自家烧烤店聚餐时,被刚认识两天的当地蒿坝镇负责综合执法的公职人员杰某推入店内厕所强行发生性关系,她因顾虑声誉未第一时间报警。6月29日林某丈夫发现异常聊天记录,将赴约的杰某扭送派出所报案,7月1日杰某被释放。7月3日林某因案件无进展割腕自杀,送医后确诊重度抑郁症,7月16日县局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9月12日,林某正式拿到筠连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告知书》,此前两级公安先后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已被宜宾市公安局复核推翻,当地纪委也已介入相关调查。
这起案件的事实已经很清楚了,女子林某与杰某发生两性关系的事实存在,这一点没有争议。目前,网友争议的焦点有两个截然相反的看法。一种认为这起案件属于“仙人跳”的敲诈勒索犯罪,一种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强奸犯罪。各有各的一番观点看法。
第一种看法这起案件是“仙人跳”的敲诈勒索犯罪。女子林某邀请嵩坝镇综合执法公职人员杰某聚餐,属于林某主动邀约杰某聚餐,当然不是他们两个人,应该有别人作陪,也是最好最直接的证人。林某为什么要邀请杰某聚餐,是否有求于杰某。事后林某以及家人是不是对于杰某有金钱或者要求办什么事清的要挟。同时,杰某尾随林某到卫生间发生性关系,是否林某有示意还是杰某自己主动尾随性质截然不同。在烧烤店,附近有很多人,如果女子林某叫喊肯定不会强奸得逞,同时,在卫生间那样的场所发生性关系,如果女子林某不配合,是不能发生性关系的。当天林某与杰某发生性关系后,又回到餐桌继续饮酒,没有什么反常表现,事后,林某丈夫用林某手机与杰某相约扭送派出所。这个过程有没有索要金钱或者办什么事情要挟,这是是否构成“仙人跳”敲诈勒索犯罪的关键。
第二种说法认为这起案件属于强奸犯罪。这就是强奸案件有一个关键性认定标准,就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犯罪。特别是这个违背妇女的意志不分发生性关系的事中还是事后。就是说两个男女不管多少次发生性关系,过去是不是愿意,不是夫妻关系的男女发生性关系的时候,只要妇女不同意或者事后,因为被人发现或者因为金钱等关系没有满足妇女要求,妇女承认不愿意与男子发生性关系,也就是说女子说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发生了性关系,并且坚持追究男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就属于强奸犯罪。
这起案件警示人们,发生性关系,可能是乱搞男女关系,“仙人跳”敲诈勒索与强奸犯罪,卖淫嫖娼等几种可能,关键就看女子主观意志。如果女子与男子发生性关系是为了金钱,办事,没有达到目的进行讹诈,就是“仙人跳”敲诈勒索。如果是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了性关系的就是强奸犯罪,与过去发生过多少次关系,发生关系的时候是愿意不愿意都没有关系,重要的是发生性关系,事后女子说违背妇女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就构成强奸犯罪。如果女子以利益交换为目的进行的性关系就属于卖淫嫖娼违法犯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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