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就能任性?四川宜宾,一名镇干部发现烧烤店老板娘颇有姿色,借故加上联系方式,此后频繁在网上发送暧昧信息。熟悉之后,据女子反映,男子趁她醉酒之际,将她强行推入店内厕所,意图进一步实施不当行为。事发后,女子起初没有报警。直到丈夫发现两人的聊天记录,将男子约出来后直接扭送派出所报案。令人意外的是,公安机关随后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女子对此不服,随即申请复议,事情也因此再次引发争议。
相识两天
事情发生在四川宜宾筠连县。
林某经营着一家烧烤店。6月26日,杰某来到店里消费。
据林某陈述,杰某当时以方便以后订餐为由,添加了她的微信。公开信息显示,杰某是当地政府工作人员,负责综合执法工作。
微信加上以后,两个人开始聊天。
公开报道披露的聊天记录显示,6月26日晚,林某通过杰某的好友申请。此后的两天,两人存在频繁聊天记录。
到了6月28日晚,林某和朋友在自己的烧烤店聚餐。其间,是林某叫杰某过来一起喝酒。
一群人一直喝到深夜。
按照林某后来的说法,当晚她已经喝多。23时52分左右,她准备去店内厕所,杰某随后跟了过去。
林某指控,杰某将她推进厕所,随后反锁房门,控制住她的手,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这也是整起事件争议最大的部分。
因为对于林某的指控,杰某并不承认。
杰某后来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自己没有强奸林某,双方之间存在一些误会。
一个指控遭到侵犯,一个明确否认。事情到底如何,需要证据继续查明。
丈夫报案
事情发生后,林某没有马上报警。
按照她向媒体讲述的情况,当时没有第一时间报警,主要是顾虑自己的经营场所声誉和个人颜面。
第二天,丈夫发现了异常。
当时林某因为前一天喝酒还在睡觉。丈夫看到杰某发来的聊天信息,感觉两人的关系不正常。
随后,丈夫用林某的口吻继续与杰某聊天,并以林某的名义将杰某约了出来。
杰某赴约后,被林某丈夫送到了派出所。
6月30日,筠连县公安局筠连派出所正式受理报案,受案事由就是林某被强奸。
可到了7月1日,杰某被释放。
两天之后,事情再次升级。
警方处警登记表记载,7月3日,林某认为自己的案件一直没有办理,出现割腕行为,随后被朋友发现并送医。
真正让林某及家属难以接受的结果,还在后面。
两度受挫
7月16日,筠连县公安局作出不予立案决定。
理由只有一个核心内容。
无犯罪事实发生。
这意味着按照县公安局当时的调查结果,案件没有进入刑事立案程序。
林某及家属不服,随后申请刑事复议。
8月10日,复议结果出来。
筠连县公安局认为,此前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准确、程序合法,因此维持原来的处理决定。
第一次不予立案。
第一次复议仍然维持。
林某继续向宜宾市公安局申请刑事复核。
到了9月7日,案件终于出现重要变化。
宜宾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复核决定书》显示,经审查认为,林某被强奸案中“有犯罪事实发生”,筠连县公安局此前刑事复议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因此撤销原刑事复议决定。
前面是“无犯罪事实发生”,后面变成“有犯罪事实发生”。
两份决定的关键表述出现明显变化。
但这里必须说清楚。
上级公安撤销原刑事复议决定,并不等于已经认定杰某实施了强奸,更不是法院已经判决杰某有罪。
截至9月11日媒体报道时,林某表示,当地警方还没有告诉她是否已经正式立案。
证据待查
这起事件走到现在,证据成为关键。
按照林某的陈述,事发地点是烧烤店厕所。这样的相对封闭空间,如果缺少直接目击者,案件调查就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现场情况以及其他客观证据综合判断。
还有一个情况不能忽视。
林某在事发后没有立即报警。
时间过去以后,部分能够及时固定的证据可能更难取得。但没有立即报警,也不能直接推出侵害没有发生。最终仍然要看公安机关能够调查到哪些证据,以及这些证据能否相互印证。
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具体到这起事件,则需要先查清是否存在违背妇女意愿,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事实。
目前公开信息能够确认的边界也很清楚。
林某提出了强奸指控,杰某予以否认。县公安局曾以“无犯罪事实发生”为由决定不予立案,宜宾市公安局经过刑事复核,又认定案件中“有犯罪事实发生”,并撤销此前的刑事复议决定。
杰某还向媒体表示,纪委已经介入调查。
至于杰某是否涉嫌犯罪、案件是否已经正式立案以及最终如何处理,仍需等待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