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做局了!男女网友相识半个月奔现,男子主动承担机票、游玩、酒吧全部费用。
当晚在酒吧,女子站上凳子看热闹,为防她失足摔倒,男子贴心伸手扶住她的腰和臀部,全程女子笑容满面,没有半点抗拒和不满,可谁料刚走出酒吧,女子瞬间翻脸,当场指控男子性骚扰,张口就要3万元私了,男子果断拒绝,女子随即恶意报警,不仅诬告非礼,还谎称男子酒驾。警方核查后证据不足,不予立案。一分钱没捞着,女子不甘心,又告上法庭索赔3000元精神损失费。
9月10号,法院驳回了张某某的全部诉求,这个判决出来之后,网上吵得很凶,有人说小张是碰瓷,也有人说法院对性骚扰的认定门槛太高了。
把判决书里的细节摊开来看,这件事真正值得说的,不是谁对谁错,而是性骚扰这件事在法律上到底怎么认定。
先看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这里面两个条件缺一个都不成立,换句话说,不是所有让人不舒服的肢体接触都能叫性骚扰,法律要看的不是接触本身,是这个接触背后的性质和对方的意愿。
海口龙华法院在判决书里把这件事掰得很细,从双方关系到相处空间,从求助时间点到即时反应,每一个要素都单独拆开看了。
两人是通过网络认识的,有一定的了解基础,不是陌生人之间的突然袭击,整个晚上都在酒吧这种开放的公共场所,离开酒吧后也是在停车场里的车内谈话,不是在私密封闭的空间。
小张说在酒吧被碰了两次,中间隔了挺长时间,但她当时没有离开,也没有当场向酒吧工作人员求助。
真正让法院在意的一个细节是,从酒吧出来之后,小张在车里用另一部手机拍了视频,视频里没有张某某承认性骚扰的内容,她拍完视频之后开口要三万,被拒绝了才报的警。
法院在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得挺清楚:“性骚扰的认定不能以双方关系、被害人求助时间点、相处空间、被害人的即时反应等某一单一要素定论。”
这句话的意思是,不能因为你俩关系暧昧就说你不是受害者,也不能因为你没当场翻脸就说你是自愿的。
反过来也一样,不能因为对方请了你吃饭买机票就说你活该被碰,每一个要素都要放在一起看,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说。
法律在这种模糊地带只能依靠一个东西,就是证据,谁主张谁举证,小张拿不出能证明张某某当时的行为是违背她意愿的证据,法院就只能按证据不足来判。
那三万块钱的私了要求,是不是敲诈勒索呢?从刑法角度看,敲诈勒索罪要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实施威胁或要挟,强行索要财物。
小张在车里要三万的时候,双方之间有没有威胁和要挟,这个细节判决书里没有完全展开。
但有一个事实是清楚的,警方在调查后没有对小张进行任何行政处罚,也没有以敲诈勒索立案。
这说明在公安机关的判断里,现有的证据还不足以认定她构成敲诈勒索,男方说三万私了是事实,但“做局”这个说法更多是舆论场上的推测,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定性。
这个案子的走向其实给两个方向都提了醒,对男性来说,跟网友奔现、在酒吧这种场合喝酒,肢体接触的边界一定要清楚。
小张的指控被法院驳回了,但张某某也搭进去了一个晚上、一张机票、一肚子官司,还有被报警举报酒驾的惊吓。
对女性来说,如果真的遭遇了骚扰,当时就要明确表达拒绝,立刻离开现场,找工作人员或者报警,保留最原始的现场证据,事后补拍视频、开口要钱,反而会把自己的立场搞复杂。
同样,如果一个人真的遭遇了性骚扰,法律也给了足够清晰的路标,当场说不要,当场离开,当场报警,这比事后翻账有用得多。
你觉得,在双方自愿见面、互相请客的交往场景里,肢体接触的边界到底该划在哪里?
信源:红星新闻,《女子称在酒吧被同行男子碰臀性骚扰,起诉男方索赔3000元被驳回》,2026年9月10日


评论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