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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了20000块反被偷拍,局长掏30000块想“私了”,结果呢? 俩人一个涉敲诈,一个查出受贿,全进去了! 判决结果出来了:达州这起案子里,周某因为受贿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某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事情被翻出来,起点是一笔30000块的转账。周某托了中间人把钱给李某送过去,

借了20000块反被偷拍,局长掏30000块想“私了”,结果呢?

俩人一个涉敲诈,一个查出受贿,全进去了!

判决结果出来了:达州这起案子里,周某因为受贿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李某因为敲诈勒索罪被判处10个月有期徒刑。

事情被翻出来,起点是一笔30000块的转账。周某托了中间人把钱给李某送过去,因为李某前脚刚去报案,指控周某强奸未遂。周某想用这笔钱让李某撤案,把两个人私下拍的视频压下来。

再往前倒推,起因是李某手机里的欠款账单。李某信用卡逾期,账户被冻结,她在饭局上认识周某后,私下找周某借20000块周转,嘴里许诺了私底下的交往。周某直接把20000块现金拿给了她,没打欠条,也没写字据。

钱拿到手之后,李某又约周某到房间里。李某把手机立在旁边,镜头对着床,录下了两个人的接触过程。视频存下后,李某直接告诉周某,要求周某再拿10000块出来,不给就把录像交上去。周某当时拒绝了,李某当天就去了派出所,改口说周某对自己侵犯未遂。

周某害怕名声丢了,工作保不住,托中间人给李某转了30000块。可这笔钱不仅没能把案子抹平,反而成了办案人员手里的证据。

在我看来,周某给这笔钱,是自己堵死了退路。有人以为私下把钱给了就能息事宁人,但调查人员办案讲究证据链条。30000块钱转过去,银行流水、转账时间、中间人的证词、手机里的催要记录,连起来直接坐实了李某索要财物的事实,也暴露了周某试图隐瞒问题的心态。

李某拿着偷拍的视频要挟周某给钱,按照刑法第274条关于敲诈勒索罪的规定,只要实施了威胁行为索要财物,数额达到标准,就已经构成了犯罪。李某后续去报假案称强奸未遂,性质已经完全超出了借钱纠纷的范畴。

调查人员介入后,没有因为李某拿到钱撤案就停手。查核这30000块钱来源和双方交往细节的过程中,调查人员倒查周某在岗期间经手的账目,查出了周某收受他人钱财的事实。周某甚至还在中途找了相关人员对口供、企图掩盖,这些举动全被记进了案卷。

我认为,周某落到这个下场,根本原因在周某自己身上。李某缺钱走偏门,用手机录像要钱,触犯了刑法;周某身为单位局长,给钱的时候带着私心,职务行为本身存在受贿问题,遇到敲诈第一反应是拿钱封口、找人串供。

李某把偷拍录像当成拿钱的把柄,周某以为花钱就能把事情平息。结果录像成了敲诈勒索的直接定罪证据,私了的转账不仅没把事情盖住,反而成了顺藤摸瓜查出受贿的线索。

李某用手段要钱,最终领了10个月刑期;周某花钱试图免责,最终因为受贿领了3年刑期。

触碰了纪律与法律的底线,无论私下怎么找人通融、怎么花钱遮掩,最后都要在法条面前承担对应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