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交部这次把话直接挑明了。9月8日,外交部发言人毛宁在例行记者会上明确表示:《联合国宪章》中的“敌国条款”,作为针对二战战败国的特殊制度安排,至今仍然有效。
日方这些年一直强调,这些条款早已“过时”“形同虚设”,最近又把1995年的一张赞成票搬了出来:当年联合国大会讨论删除“敌国条款”时,中国也投了赞成票。
可把1995年的决议原文翻出来看,发现当年的联合国大会第50/52号决议,确实认为“敌国条款”已经过时,也确实以155票赞成、0票反对、3票弃权获得通过,中国当时投的是赞成票。
但这张票赞成的是准备按照《联合国宪章》第108条规定的程序,在未来适当时候启动修宪,把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里的“敌国”内容删除。
而《联合国宪章》不是普通文件,不能联大举个手、投张票,第二天原文就自动改掉。
按照第108条,修改宪章不仅需要联合国会员国三分之二表决通过,还需要三分之二会员国按照各自国内程序批准,而且五个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一个都不能少。
所以1995年那次投票,只能说明中国当时同意推动删除相关表述,不能倒推出这些条款后来已经完成法律意义上的删除。
2005年联合国世界首脑会议又往前推了一步,各国领导人在成果文件中再次提出,要删除第53、77、107条里的“敌国”字样。
可二十多年过去,再看今天联合国官网公布的《联合国宪章》现行文本,这几个条文还在那里,“enemy state”的字样也没有消失。
这就是中日这轮争论真正卡住的地方。
日本强调的是:联合国大会早已认定这些条款“过时”,国际社会也曾形成删除共识,因此它们实际上已经失去现实意义。
中方抓住的则是另一层:有删除意向,不等于删除程序已经完成;既然《联合国宪章》正文至今没改,日本就不能把“准备删除”直接说成“已经不存在”。
而且这已经不是中方第一次提了。
9月2日,外交部发言人郭嘉昆就专门回应过这一问题,直接点出了第53条、第77条和第107条。到了9月8日,毛宁再次明确表态,相当于把中方立场又钉了一遍:日本加入联合国时接受的是完整的《联合国宪章》,面对二战历史和战后国际秩序,不能只挑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解释。
所以日本拿1995年的赞成票来反驳,看似抓住了一张“王牌”,但这张牌恰恰也留下了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
既然当年的决议说的是“删除”,为什么30多年后,相关文字还原封不动地出现在《联合国宪章》里?
一张赞成票,可以证明当年同意推动修改;却代替不了真正完成修改所必须走完的法律程序。这才是这场交锋里最容易被忽略的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