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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明显,大家都接受的一个常识,一个4岁的小孩,他在法律层面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很明显,大家都接受的一个常识,一个4岁的小孩,他在法律层面上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具备性意图和辨别能力。

从监控中可以看到,小孩中在跑动中经过该女子身后,碰到该女子身体,而当时该女子也刚好有后退的动作。

这样的情形,你说是谁碰谁吧?如果女子动作大一些,把孩子撞倒了呢,又该怎么理论......

此后,女子控制男孩,直到小孩的父母到来。女子脆弱的心灵如何受伤,我们不知道,反正小孩的脖子因为被她拽着,是受了伤的。

因为女子认为自己被小孩摸了屁股,事发后有关部门先后组织三次调解,双方未达成和解,该女子称要走诉讼流程。

这简直太离谱了,如果这样的事情成立,以后让4岁以上的男性怎么生活,随时被诬为“性骚扰”。3岁的小男孩也不敢出街吧。

记得我国的未成年人是受法律保护的啊!《未成年人保护法》不应该是无牙老虎!它搭建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体系。

那么,管侵害的公安部门、做关爱的妇联团委关工委,应该出手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