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上讲,性骚扰需要主观上带有性冒犯的故意。4岁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心智尚未成熟,没有性认知,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性骚扰。但这不代表触碰行为就可以被纵容,被触碰者感到不适是真实合理的,臀部属于隐私部位,陌生人的肢体接触会带来冒犯感。孩子本身不用承担法律责任,但监护人负有管教义务。如果是主动触碰,家长应当教育孩子建立身体边界,赔礼道歉;若是奔跑意外磕碰,也需要做好安抚沟通。这件事的争议在于区分无意磕碰与故意触碰,要依靠监控等客观证据判定。舆论不该拿成年人标准审判幼童,但也不能拿“孩子小”当借口忽视他人感受,要把法律定性、个人感受、家庭教育三者分开看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