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张恒案 VS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
近期,备受社会关注的陕西咸阳张恒案,经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认定张恒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依法宣告无罪。该案判决深刻诠释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然而,回溯至1995年,同样发生在陕西的鄠邑关焕斌案,在案情性质、防卫情境高度相似的情况下,却遭遇了截然相反的司法对待。关焕斌在面对持械私闯民宅的暴力侵害时,被迫反击致侵害人受伤,最终却被错误定性为“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5年。
两案对比,事实清楚,法理相通,结果却天壤之别。现结合张恒案的判决逻辑,对关焕斌案进行深度对比分析如下:
1. 不法侵害的认定:私闯民宅与暴力行凶的同一性
陕西咸阳张恒案:强拆方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清晨驾驶轮式破碎机、持防暴叉等器械强行破门闯入住宅。法院明确认定,这种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伴随暴力威胁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严重的不法侵害”。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1995年4月25日,朱宏洲伙同其妻李慧芳,持斧头非法闯入关焕斌住宅,且朱宏洲以李慧芳为挡箭牌持斧逼近。这种持械非法侵入住宅并伴随暴力威胁的行为,在法律性质上与张恒案面临的侵害完全一致,完全具备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2. 防卫情境的紧迫性:退无可退的绝境与本能自保
陕西咸阳张恒案:法院强调,在清晨密闭空间、力量悬殊、极度恐慌的状态下,不能苛求防卫人精准控制反击力度,应充分体谅防卫人在紧急情况下的本能反应。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关焕斌面对的是持斧行凶的朱宏洲,且此前(4月4日)刚遭受过朱宏洲父子的持斧砍击。在对方再次持斧闯入、生命受到直接威胁的紧急关头,关焕斌持土枪制止,属于绝境下的本能自保。当年司法机关以“故意伤害”来追责,完全违背了张恒案确立的“不苛求普通人完美防卫”的司法精神。
3. 打破“唯结果论”:谁死伤谁有理的纠偏
陕西咸阳张恒案:判决彻底打破了“谁死伤谁有理”的陈旧逻辑,明确违法行为人应自行承担后果,并驳回了死者家属260余万元的民事索赔。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当年办案机关显然陷入了“唯结果论”的误区——仅因李慧芳受伤,就片面公诉关焕斌,却对关焕斌被朱宏洲砍成重伤(中型颅脑损伤、外伤性癫痫、住院70余天)的事实视而不见。张恒案的判决逻辑直接证明:不能因为侵害方有人受伤,就倒推防卫人构成犯罪,真正的过错方应是挑起事端、持械行凶的朱宏洲。
4. 主观意图的辨析:防卫意图与伤害故意的本质区别
陕西咸阳张恒案:法院认定张恒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身及家人安全的防卫意图,而非主动伤害他人。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关焕斌曾当庭反驳:“我要是故意伤害,我就拿着枪跑到他家去了。为什么他会欺负到我家里来?”这句话从行为逻辑上彻底否定了“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证明其行为完全出于防卫意图。当年判决书刻意隐去朱宏洲持斧行凶、私闯民宅的前置事实,将关焕斌的行为孤立成一个“主动拿枪射击”的动作,从而错误推导出“故意伤害”的结论,属于事实认定不清、证据采信片面。
5. 程序违法的对比:公权力的滥用与不作为
陕西咸阳张恒案:虽然张恒被羁押了900多天,但最终通过司法程序纠正了错误,且参与强拆的10名人员被依法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刑。
陕西鄠邑关焕斌案:关焕斌案的程序违法更为严重。公安机关不仅长期不作为、拒不立案查处朱宏洲,甚至伪造鉴定、隐瞒重伤事实;检察机关片面公诉;审判机关将朱宏洲的行凶事实强行“另案处理”后便束之高阁。这种系统性的徇私枉法,导致关焕斌被错误判处有期徒刑5年,而真凶逍遥法外至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