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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男子的父亲在出租房内跳楼自杀,房东认为房子成了“凶宅”,索赔50万。法院判了:赔10万。租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刘去年2月在天津租了老张的房子,月租2500,租期到今年1月底。他把父亲接来一起住,去年11月23号那天,父亲从阳台跳了下去。120送到医院,没抢救过来。 人没了,房子

天津,男子的父亲在出租房内跳楼自杀,房东认为房子成了“凶宅”,索赔50万。法院判了:赔10万。租客不服,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小刘去年2月在天津租了老张的房子,月租2500,租期到今年1月底。他把父亲接来一起住,去年11月23号那天,父亲从阳台跳了下去。120送到医院,没抢救过来。

人没了,房子还在。老张觉得晦气——房子没坏,但出了这种事,在很多人眼里就是“凶宅”了。以后租也好卖也好,肯定受影响,房子得掉价。他找小刘要50万赔偿。

小刘不服气。他说父亲是成年人,自己选的跳楼,跟我有什么关系?再说人是死在楼下,又没死在屋里头,算什么凶宅?他还说老张口口声声说房子贬值,又拿不出专业评估报告,光凭一张嘴。

老张翻出警方笔录:小刘自己承认,父亲之前就不止一次说过要跳楼。你明知道他有这倾向,还没看住,这能说没责任?

两边谈不拢,老张起诉了。

“凶宅”在法律上没明确定义。但现实中,房子出过非正常死亡的事,确实影响交易——买家租客心里膈应,要么不好出手,要么得降价。问题是这种心理层面的贬值,没法找机构精准测算。法官只能根据实际情况,按公平原则来处理。

有意思的是,类似的案子判决差别挺大。

上海有个案子,房客的母亲跳楼,房东后来卖房被迫降价80万,起诉房客索赔。法院认为房客没有过错,最后房客自愿补偿了10万。

黑龙江尚志市,一个17岁少年在出租屋自杀,房东索赔12万。法院直接驳回了——房子没受损,房东还住在里头,贬值损失只是主观预设,不是实际损失。

安徽旌德县那个案子判得狠。公司租房当员工宿舍,员工的女友在屋里跳楼自杀,房子挂牌从248万降到170万。法院判公司赔房东40万。

同样是跳楼,有的全赔有的不赔有的居中。

有网友说“法院判的关键点是'租客未尽看护义务'加'房屋贬值',把成年人的自杀归咎于子女没看住,这个逻辑挺残酷的”。另一个评论讲“房屋没有物理损坏,却因大众忌讳被认定存在贬值损失,公平原则之下酌情补偿”。

回到天津这个案子,一审法院综合了事情经过、房屋情况和双方实际处境,判小刘补偿老张10万。小刘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50万没全支持,一分不赔也没成。

有人问房东索赔50万算不算敲诈。从法律上讲,敲诈勒索罪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威胁、要挟手段强行索财。老张主张的是房屋贬值损失,房子确实出了事,卖租都可能受影响,索赔有事实基础——只是金额高了点,法院没支持那么多。这种情况一般够不上刑事犯罪,属于民事纠纷范畴。

你觉得这10万该不该赔?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