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结束回家途中被狗撞骨折,公司反对工伤起诉:狗不是驾驶员
黄先生与妻子黄太太同在广州市某有限公司工作。2024年5月28日,正常工作日,两人从17时45分加班至21时打卡下班。当天21时左右,黄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搭载妻子返回家中。21时10分左右行至沙头街莲花大道丁根村路段时,突然有一条狗窜出来与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电动车瞬间倾倒,黄先生与妻子摔倒在地受伤,两人均被诊断为右侧锁骨骨折。黄先生在事故发生后报警,由于狗找不到主人,故交警部门无法出具事故认定书,只能出具事故情况证明。《事故情况证明》载明:到丁根村路段被无主人狗只碰撞导致驾驶电动自行车跌倒,当事人无责任。公司了解情况后,主动向当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了把事实核查透彻,人社局专门发函向交警核实三个关键问题:1.驾驶电动自行车在事发路段时有无明显驾驶不规范的行为;2.无主人的狗是否突然主动向电动自行车冲撞;3.该宗行驶中的电动自行车与无主人的狗发生碰撞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对此,交警大队回函称:1.驾驶电动自行车没有不规范的行为;2.无主人的狗当时是突然钻出来发生碰撞的;3.属于交通事故。随后,当地人社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两人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认定为工伤。
此时,公司突然反悔,表示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认为,狗并非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即使骑行与狗碰撞,也并非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一定要有两方及以上当事人。而狗既非驾驶员、行人、乘车人,也非其他在道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故不能将狗认定为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即使碰撞事件属实,该起事件也应认定为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而非工伤事件。
一审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点规定,“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本案中,当地人社局在调查工伤认定案件中所收集的证据能够证实,员工在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属于前述法律规定的应予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交警大队作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其出具的事故情况证明所载明内容及责任认定可予以采信。公司在主动申请工伤认定,且在工伤调查阶段同意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又通过诉讼主张不属于工伤,违反诚信原则,且其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2025年4月25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 | 上海市总工会、劳动法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