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要通宵坐硬座,从上海坐到成都去出差,早晨9点还要准时赶到办公室打卡。熬一夜还要立刻打卡工作,女子觉得不合理于是拒绝了,公司立刻把女子开除了。
瞿女士(化名)是某公司的项目经理,平时工作也比较忙。这一天,公司通知瞿女士工作上有事要处理,得出一次差。
瞿女士二话不说,回家就开始收拾东西,整理手头的工作,开始为出差做准备。第二天,同事告诉瞿女士,已经把她出差需要的火车票和酒店都已经订好了。
瞿女士抽空去把自己的火车票拿了过来,当她拿到手的时候,她才发现公司为她订的是硬座。等她仔细看了一下出发时间以及到站时间时,更是直接惊呆了。
原来,这班车是夜发晨到,晚上发车一直要到早晨才会到达目的地,公司为瞿女士订的是硬座,也就是说,瞿女士要整整在硬座上熬一晚上才能到。
瞿女士的眉头皱了起来,她看着自己的工作要求,她还要在9点的时候赶到成都的办公室打卡,然后直接开始这一整天的工作呢!
瞿女士之前也坐过硬座,短时间坐坐也还可以,但是这要坐一整夜,还要她早上准时去打卡开始工作,这也太累了吧!
瞿女士去和负责订票的同事商量,看能不能换一个卧铺, 哪怕是硬卧也好,这样她晚上能休息一下,早上也好有精神去打卡和工作。
但是同事说了,这是单位的要求,订卧铺多贵哪,硬座的价格和卧铺的价格相差不少呢!瞿女士就凑合一下,为单位省一省钱。
瞿女士要气炸了,单位不仅给她订了硬座,连酒店都是订的非常偏远的地方,她从酒店去上班,要坐一个多小时的公交车。
酒店远一点也就算了,她愿意每天早一点起来坐公交,但是要坐一整夜的硬座这让她无法忍受。车厢里也比较嘈杂,完全无法休息好。
于是,她当场拒绝了这次的出差工作,如果不改签她就不去成都。瞿女士被告知,如果不服从安排去出差,三天以后她将被公司给开除。
瞿女士原本以为单位只是说说的,毕竟她平时工作也挺认真负责的,只要这次单位给她换一个硬卧,她还是会把这次的出差工作给做好的。
然而没有想到的是,三天以后,瞿女士真的收到了通知,单位真的以她不服从命令出差,旷工三天而按照规定开除。
公司表示,虽然给瞿女士买了通宵硬座,但是时间上他们计算过的,早上九点赶到成都的办公司打卡是完全来得及的,瞿女士就是太娇气了。
瞿女士则表示她旷工并不是没有理由的,单位为了省钱连员工的休息权利都剥夺了,她还怎么去工作?因此她选择了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请求。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确实严重违反制度才能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瞿女士已经明确告知单位,由于单位安排通宵坐硬座无法休息,所以才拒绝出差。
瞿女士的行为属于对不合理的出差工作安排的异议,并不是故意旷工。单位没有和瞿女士商量改变出差方式,无法证明该出差安排是合理的,也没有履行和瞿女士协商的义务,该行为不合理。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该单位为了节省出差的开销,让瞿女士坐一夜的硬座去出差,这样的出差安排无法保证瞿女士在出差途中的休息权,是非常不合理的安排。
瞿女士对于单位不合理的工作安排,完全有理由拒绝,而单位以此为理由而将瞿女士开除,这样的做法是违法行为。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单位给瞿女士订了通宵的硬座让她出差,侵害了瞿女士的休息权。根据以上法规,如果瞿女士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那么单位应当要和瞿女士继续签劳动合同。当然,瞿女士也可以要求单位付给赔偿金。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单位不仅要保证员工的休息时间,如果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出差,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单位还要向员工付加班费用。
对于瞿女士的遭遇,你怎么看?(案例来源:九派新闻2026.9.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