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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一租客父亲在出租屋内跳楼身亡,房东以房屋变成“凶宅”索赔50万元,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了租客上诉,维持赔偿10万元的判决。 一、判决结果- 诉讼双方:房东老张将房屋租给小刘后,小刘的父

租客小刘的父亲在承租的房屋内跳楼离世,房东认为这套房屋因此成为大众认知中的“凶宅”,房产价值受损,起诉索赔50万元。一审法院酌情判定小刘补偿房东10万元,小刘不服提起上诉,天津二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院考量到非正常死亡会客观降低房屋市场交易价值,同时结合死者此前曾流露轻生倾向、小刘看护存在疏漏等情况,依据公平原则作出酌定补偿判决,双方围绕贬值评估依据与监护责任产生较大分歧。 这笔款项并非对全部房价缩水的赔付,而是基于公平原则的补偿责任,区别于侵权全责赔偿,体现司法裁判的审慎与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