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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代对“人贩子”的刑罚总体呈重刑治罪的趋势,且刑罚的细致程度和打击范围(如追究买方、中介连带责任)也随时间推移不断演进。古代法律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或“和诱”。 · 秦汉(奠基重刑):拐卖与群盗等重罪并提,处磔刑(分裂肢体)、斩左趾等酷刑,罪行严重者弃市(闹市处死)。 · 唐代(系统立法):

中国历代对“人贩子”的刑罚总体呈重刑治罪的趋势,且刑罚的细致程度和打击范围(如追究买方、中介连带责任)也随时间推移不断演进。古代法律将拐卖人口称为“略卖”或“和诱”。

· 秦汉(奠基重刑):拐卖与群盗等重罪并提,处磔刑(分裂肢体)、斩左趾等酷刑,罪行严重者弃市(闹市处死)。
· 唐代(系统立法):《唐律疏议》规定极详尽。拐为奴婢者绞;拐为部曲者流三千里;拐为妻妾子孙者徒三年;十岁以下无论是否自愿均按“略”论;买方“减卖者罪一等”。
· 宋代(沿袭加重):基本沿袭唐律。拐为奴婢绞;拐为部曲流三千里;拐为妻妾子孙徒三年;杀伤人同强盗法,为首者死刑;买方减罪一等,藏匿中介也严惩。
· 元代(按数量量刑):《元史·刑法三》:略卖一人,杖一百七,流放远方;二人以上处死。
· 明代(株连严厉):拐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拐弟妹等杖八十、徒两年。明太祖规定“采生折割”者凌迟处死,家属知情者斩,不知情流放二千里。万历年间规定,拐卖三人以上或再犯发边充军。
· 清代(体系细化):拐为奴婢杖一百、流三千里;拐为妻妾子孙杖一百、徒三年;伤人绞监候,杀人斩监候。用迷药拐卖者,首犯斩立决。
·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