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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一53岁男子在小区当保安,平时上的是12小时的夜班,排班是“8+4”模

云南昆明,一53岁男子在小区当保安,平时上的是12小时的夜班,排班是“8+4”模式:前面8小时人在岗亭,剩下4小时可以回宿舍休息,但人不能离开小区,必须随时待命,可没想到,他值班时,到了后面的休息时段,他回到宿舍,一丝不挂在卫生间晕倒,同事扶他到床上休息,2小时后,眼看男子不对劲了,同事打120急救,可抢救无效,男子死亡,家属想认定工伤,可人社部门不认可,说男子没在工作时间死亡,保安公司也说,男子晕倒的卫生间,不属于岗位地点范畴,家属告到法院,法院怎么判?

宋女士接到电话,父亲昏倒在了宿舍的卫生间里,她心里着急,一时间不知道该怎么办了。

原来,53岁的宋某在某小区做保安,平时上的是12小时的夜班。

他们排班是实打实的“8+4”模式,头8小时必须钉在岗亭里守着,剩下4小时可以回宿舍歇着。

但是歇着归歇着,在这4小时内,人不能出小区,小区但凡有突发状况,保安就必须立刻到岗处理情况。

也就是说,后面4小时说是可以休息,实际上就是随时待命的状态。

宋某出事那天,刚好轮到他值夜班,到了轮岗休息的时间段,他回了单位安排的宿舍。

之后同事发现,宋某倒在了宿舍的卫生间里,身边换下来的衣物还在卫生间水池里泡着。

看他的样子,大概是准备冲澡解乏,同事不敢怠慢,立马扶着他到床上休息。

可没想到,他在床上缓了两个小时,同事一看,发现他情况不太好了。

同事赶忙打120急救,可不幸的是,宋某没抢救过来,当晚人就没了。

宋女士悲痛欲绝,觉得父亲的死亡应该被算作工伤。

宋某虽然没在岗亭里站着,但是那4个小时根本不是能彻底放松的私人时间。

因为公司有规定,剩下的4小时虽然可以休息,但是要随时待命,不能出去小区,应该算作是在岗时间。

但人社部门不认可,说那4小时就是休息时段,根本不算工作时间。

保安公司也跟着表态,说宋某晕倒的地方是宿舍卫生间,根本不在保安岗亭的工作地点范围内,怎么都沾不上工伤的边。

这事一路打到了法院,一审之后,家属不服,上诉到了中院。

二审认为,宋某当时在准备洗澡,做的事情跟工作无关,宿舍就算是单位安排的,也不算成工作岗位的延伸。

因此,二审宋女士又输了,最后还是没认定成工伤。

宋女士还是不服,申请再审。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争议点在于待命休息时段算不算工作时间、宿舍算不算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

法院最终的判定,是把“从事与工作直接相关的活动”作为核心标尺。

洗澡属于纯粹的私 人 生 活行为,和保安的值守职责没有直接关联,因此不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条件。

这条法条的适用核心,不是只看“人有没有站在指定岗亭里”。

而是要结合岗位判断,当事人在出事时是否处于单位管控下的连续履职状态。

但宋某当时正在洗澡,属于完全脱离值守状态的私 人 生 活行为。

他既没有在执行工作任务,也不属于为后续值守做准备的预备工作。

哪怕他处于待命时段,也没法满足“工作岗位”的认定要求。

因此法院认定,宋某的情况,不适用这条视同工伤的规定,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但宋女士不认可,已经申请了再审,结果如何,还需等待法院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