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上关于“剩菜剩饭喂猪违法”的说法众说纷纭,容易让人困惑。其实,关键在于区分“谁在喂”和“喂谁的”。
简单来说。农村家庭用自家剩饭喂自家几头猪,不违法;但畜禽养殖场(尤其是规模化养殖场)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喂猪,则明确违法。
1.《生态环境法典》第514条是核心依据:第1款:规定厨余垃圾的资源化处理由环卫部门负责。第2款:要求“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如食堂、餐馆)必须将厨余垃圾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第3款:明确“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法律约束的是“畜禽养殖场”,而非农村家庭散养。
2.立法初衷 为了公共卫生安全。这条规定源于2018年非洲猪瘟的深刻教训。当时研究发现,用未经处理的餐厨剩余物(泔水)喂猪是导致疫情传播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国家在2020年修订相关法律时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该规定后被完整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其根本目的,是切断疫病通过食物链传播的途径,保障食品安全。
3.处罚规则 针对经营主体。第1174条:处罚对象是未按规定处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普通农户不在此列。第1231条:针对“畜禽养殖场”的违法行为,处罚形式通常是“责令改正”,罚款是“可以”而非“必须”采取的。且根据第1056条,轻微并及时改正且无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总而言之,区分了“家庭自用”与“生产经营”两种性质,其目的在于通过规范规模化养殖,从源头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并非要干涉农民家庭的传统生活习惯。
2️⃣“关于剩菜剩饭直接喂猪是否违法的问题,不能一概而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国家生态环境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王灿发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如果是用家庭的剩菜剩饭饲喂自己家里养的几头猪,而不是专门养猪场的猪,这是不违法的;如果是畜禽养殖场对厨余垃圾不经无害化处理,直接饲喂所养的猪鸡鸭鹅等畜禽,就是违法的。
生态环境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主要体现在第514条,具体包括三款规定。王灿发分析,该条第1款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厨余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也就是说厨余垃圾的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工作由环卫部门负责,而不是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
第2款要求“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所说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包括学校、机关、企业等的食堂,从事餐饮服务的宾馆、饭店、个体工商户等,而不包括家庭个人餐厨垃圾的产生和收集,即不包括家庭“剩菜剩饭”。即使是个人,也必须是从事生产经营者。
第3款是禁止性条款,即“禁止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也就是说,畜禽养殖场是不能随便将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只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才能饲喂畜禽。
“法典没有禁止家庭个人将剩菜剩饭直接饲喂家庭自己养殖的少量畜禽,比如,农村家庭将家里的剩菜剩饭饲喂自己家养的猪狗鸡鸭,是不在禁止之列的。而且根据法典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也不在禁止之列。”王灿发说。
在处罚方面,生态环境法典第1174条规定对“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的这类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法典第1231条规定,对“畜禽养殖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231条规定,如果投喂的泔水未经无害化处理,则可能受到相应处罚。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生态法研究室助理研究员林潇潇说,但需要注意的是,第一,在一般情形下,本条的“强制性”责任是责令整改,罚款是执法机关“可以”采取的处罚形式,这意味着执法机关应在必要而非所有情况下进行罚款处罚;第二,根据法典第1056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因此,罚款并非必然结果。
林潇潇告诉记者,禁止泔水等未经处理的厨余养殖,立法初衷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国务院办公厅于2018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非洲猪瘟防控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严防餐厨废弃物直接流入养殖环节”。2020年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修改反映了该项要求,而相关条款也最终被纳入生态环境法典,并实现了相应的优化调整。对于广大养殖户或相关经营主体而言,应正确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相关条款的意义和必要性,自觉遵守法律。
3️⃣生态环境法典第514条基本由2020年施行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7条平移过来,共有3款规定。只有畜禽养殖场是不能随便将厨余垃圾饲喂畜禽的,当然也包括不能随便喂猪,只有经过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才能饲喂畜禽。但这里同样没有禁止家庭个人将剩菜剩饭直接饲喂家庭自己养殖的少量畜禽。农民将剩菜剩饭喂自己家养的猪,不违法。而且根据法典的规定,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也不在禁止之列。
畜牧法第43条明确规定,从事畜禽养殖,不得使用未经高温处理的餐馆、食堂的泔水饲喂家畜。这里没有设置规模门槛,不管规模养殖场还是散养户都得遵守。如果农户不是只用自家剩饭,而是集中收集邻里、周边商户的剩饭用于经营性养殖,那性质变了,本质上等同于收集经营性泔水,会触发监管红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