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工资只有55元的当事人小古在8月27号发视频说她终于收到了老板拖欠的去年8月9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共计64468.38元。
注意到没有,这64468.38元,依据《劳动法》,公司本来就应该最迟在去年的10月15号发给小古。因为小古的公司是每月的15号发上月的工资,也就是说小古是9月14号最迫离的职,按照公司的发工资的特征,在10月15号就应该发小古9月份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
但公司没有给!
于是小古仲裁,再上诉,一审、二审都胜。于今年的8月27日拿到了她应该得到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失计64468.38元。
也就是说这64468.38元本来最迟应在2025年10月15日拿到,通过打官司法院判决在2026年8月20才拿到。
差不多10个月,这64468.38元被留在公司银行账户里,本来它应该留在小古的银行账户里,64468.38元10个月的利息,公司得了。
公司败诉,这10个月的利息是不是应该判给小古?
拖欠10个月,公司是不是应该付一定的滞纳金?作为对公司恶意违反《劳动法》的惩罚。
事实上,从法院判决结果来看,没有,也只是判决公司应该支付给小古的工资而已。
公司反而因为违反《劳动法》拖欠了小古64468.38元10个月,而额外获得了10个月64468.38元的利息收入。
有人说,之所以不少不良公司不怕仲裁,因为他们认为打工者打官司耗时间耗精力,拖不起。
错!
核心原因是这些不良公司敢违反《劳动法》,就是因为打工者即使上诉胜利了,他们不会付出额外代价,也只是付给他们该得的而已。碰上那种没有时间精力不会取证,不喜欢折腾的打工者就会放弃起诉自认倒霉,这样他们就稳赚。
对被打工者仲裁起诉败诉的企业,要施以一定的法律惩戒,让他感受到违反《劳动法》有代价,才能让企业对《劳动法》敬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