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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女主播与男网友约定在澳门“面基”,一夜之后双双报警回不去了!网友:这招在澳门

内地女主播与男网友约定在澳门“面基”,一夜之后双双报警回不去了!网友:这招在澳门可不好用了!

这件事真正让人后背发凉的,不是谁和谁“面基”之后发生了什么,而是当一段男女关系从私下纠纷走进报警环节,法律到底该相信谁?答案其实很简单,谁有证据就相信谁,谁撒谎就要承担撒谎的代价。

近日,一则关于内地女主播与男网友到澳门见面,之后双方先后报警的消息引发讨论。具体案情仍应以警方和法院最终认定为准,网上一些细节也不能当成定论。但这类事件为什么特别容易引起争议?原因就在于,男女双方一旦对同一件事出现完全相反的说法,外界很容易先入为主,甚至直接把其中一方贴上“受害者”或者“恶人”的标签。

可法律办案不是看谁声音大,更不是看谁先掉眼泪。
澳门公开司法判例恰恰说明了这一点。澳门《刑法典》第329条规定,如果一个人明明知道自己指控的事情是假的,却故意向当局举报,让针对特定人的刑事程序启动,就可能构成诬告罪,最高可判处三年徒刑或者罚金。如果还通过伪造、篡改证据等方式进行,刑罚还会进一步加重。

这就很有意思了。报警本来是法律赋予普通人的权利,可权利不是拿来当筹码的。真遇到侵害,当然应该第一时间报警,留下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现场证据,让警方调查。可如果有人把报警当成博弈工具,想着先把对方送进麻烦里,再借机索取利益或者达到其他目的,那性质就完全变了。

澳门法院此前就审理过诬告案件。公开判决显示,一名当事人明知相关性行为并非强迫,却仍向警方虚假指控对方强奸,法院最终认定其具有诬告的故意。这个判决最值得关注的地方,不是男女身份,而是法院最终把判断落在了证据和主观故意上。

这才是法治最重要的一层逻辑。
有人说,内地是不是也应该向澳门学习?我认为可以学习这种办案思路,但不能简单照搬一句“凡诬告一律按敲诈勒索罪处理”。因为诬告和敲诈勒索在法律构成上并不是一回事,前者重点在于故意捏造事实,让特定的人面临刑事追究,后者还涉及非法占有财物等具体条件。真正应该学习的,是一旦查实有人故意编造事实、恶意报案,就必须让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这样做的意义非常现实。
否则,如果一个人发现只要张嘴举报,就可以让另一个人疲于奔命,甚至先被舆论审判,那么司法资源就可能被无端消耗,真正需要帮助的人反而可能被耽误。澳门法院此前的判例也明确提到,恶意利用刑事程序可能造成司法资源浪费。

所以,网友所说的“这招在澳门可不好用了”,真正值得讨论的不是男女之间谁占便宜,而是一个更朴素的道理:法律保护真正的受害者,也必须保护无辜者。
不能因为涉及女性,就天然认为男性有罪,也不能因为被指控的是男性,就天然认定女性在撒谎。性别不应该成为证据,情绪更不能代替证据。

我认为,这种不偏听、不预设立场、最终让证据说话的司法态度,才是社会最需要的安全感。对于内地司法实践而言,也应该继续完善同类案件的裁判规则,让恶意诬告、虚假举报付出清晰而确定的法律代价。

当然,任何具体案件最终都应该尊重警方调查和法院裁判,不能仅凭网络传言给当事人定性。法律不是站队游戏,更不是谁先报警谁就赢。
这件事最大的提醒其实只有一句话:报警是一种权利,但绝不是一张可以随便打出的牌。真相经得起调查,谎言也迟早要面对证据。

以上仅代表个人看法,具体案情和法律责任仍应以官方调查及司法裁判为准。你觉得,对于恶意诬告和虚假报案,应该怎样进一步提高违法成本?欢迎在评论区聊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