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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口,男子将自己诈骗得来的261万全部转给了女友,而后就去服刑了,受害者们眼

海南海口,男子将自己诈骗得来的261万全部转给了女友,而后就去服刑了,受害者们眼看着钱追不回来了,就把男子女友给起诉了,要求她还钱,可最终判决,这笔钱属于两人恋爱期间的正常往来,不能证明是被骗的钱,所以驳回了受害者的诉求。那么,这笔钱就这么打水漂了吗?

素材来源于:逐浪新闻

刘某这个人有点小聪明,但却没用在正地方,每天净算计着怎么能一夜暴富,从没想过脚踏实地做点事。

2019年-2021年,刘某以购买房屋有内部名额为诱饵,共欺骗了117名受害者,累计金额高达1135万元。

飞黄腾达后,刘某认识了女友,并为博女友一笑,给她买了不少东西。

不仅花钱给女友买了房产,还给女友转了不少钱,零零总总下来总共有261万元。

当时的刘某只沉浸在挥霍金钱的喜悦之中,完全不曾想过受害者们经历着怎样的痛苦。

但好在,报应马上就来了,因为受害者众多,大家联合起来,发现刘某是个骗子,选择了报警,刘某很快就被抓了起来,而后被判刑,接受法律的制裁。

可刘某骗来的钱早就被他挥霍的差不多了,即便将刘某用赃款购买的房屋给变卖了,再按照比例分给受害者,也没能追回多少,其中有两名受害者,仅拿回9万元,和自己被骗的金额相比,差的过多了。

于是,这两人便盯上了刘某的女友,他们认为刘某给她的钱也是赃款,女友应该全部退还给受害者,便将女友给告了。

可刘某的女友也不服,她觉得这些都属于他们恋爱期间的正常往来,是男友赠与的款项,再加上骗他们钱的人不是自己,这个事跟自己没多大关系。

谁欠的钱找谁要,而不应该找上她。

一审认为,院方已经核实了刘某与女友之间的流水,发现刘某账户内的赃款和自己的合法资金完全是混在一块的,并不能确定这261万元属于刘某的赃款,而是属于两人交往期间的恋爱支出。

由于没法证明,证据也不充分,一审将两名受害者的诉求驳回了。

可两名受害者不服判决,再次上诉。

针对这件事,网友之间也引发了激烈的讨论。

有的人觉得,刘某给女友转的钱,必然是赃款,他骗了那么多钱,怎么可能都自己一个人花了?这也不科学,女友肯定也用了一部分。

但也有人觉得,若有证据能够证明这是一笔赃款,那么女友该返还,但现在问题是,受害者这么多,金额也大,根本无法确定刘某转的那笔钱是骗来的,那笔钱是自己的。

既然分不清,就不该让女友将钱还回来,这对女友也不公平。

那么,这件事在法律上怎么看呢?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很多人都有一个误区,认为犯罪者转出的钱就肯定是赃款,所以必须得还给受害者。

但这并不是绝对的,是有前提的。

“不当得利”的前提是必须能精准证明哪一笔具体款项是自己被骗的款项,在资金无法一一对应的情况之下,是无法证明这笔钱是不当得利的。

刘某与女友恋爱期间的支出,属于赠与行为,是无权追责的。

不能因为刘某犯了事,就追究女友的责任,让女友还钱,两人的资金往来是具有法律效益的,是合法有效的。

目前,本案已经发回重审,若是有新的证据能够证明,那么女友可能需要返还其中能证明的部分。

受害人遭受损失固然值得同情,但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也应该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