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斯娱乐资讯网

上海徐汇曾发生一起租房侵权纠纷:女租客家中房屋漏水,男房东协同物业上门查看房屋情

上海徐汇曾发生一起租房侵权纠纷:女租客家中房屋漏水,男房东协同物业上门查看房屋情况。物业人员离开之后,房东在租客住宅内实施侵权行为,当时女租客正在卧室内给女儿穿衣服。女租客受到惊吓,及时避险并联系丈夫报警。事后涉事男房东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7 日。女租客仍难以平复,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男房东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 3.5 万元。男房东仅同意进行口头道歉,本案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

房东孙某提出抗辩:自己已经受到行政拘留处罚,再承担民事责任是否过重?

类似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3月1日公布的王某诉傅某性骚扰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已经出现。

王某与傅某原本是同事。2019年7月至2020年5月15日,傅某为了追求王某,频繁拨打电话、发送带有低俗内容的信息。

王某明确拒绝后向单位反映,单位还要求傅某作出保证,傅某先后写过两次保证书,却没有真正停止。

2020年5月26日,王某报警。6月8日,公安机关认定傅某长期通过电话、短信干扰王某正常生活,给予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200元。

事情并没有因为7天拘留就结束。

王某后来被医院诊断为抑郁发作,并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王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傅某书面道歉,同时赔偿医疗费用和精神损失。

法院审查骚扰持续时间、公安处理结果以及王某的就诊材料后,判傅某书面赔礼道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并赔偿医疗费等61804.2元。最高人民法院后来把案件列入第三批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

这件案子解释了孙某面临的问题。行政拘留处理的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因为同一行为产生人格权益损害和实际支出,仍然可以另外要求承担民事责任。接受过处罚,并不等于民事责任自动消失。

还有一个问题,孙某进入翟某住宅原本是为了查看漏水,这个理由能不能覆盖进入住宅以后发生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5月26日公布的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提供了另一种判断方法。

黄某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多次利用职务便利,以不雅言语和不当肢体行为骚扰女职工,导致多名女职工离职。

公司调查后依据已经公示的规章制度解除黄某劳动合同。黄某不服,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77480.55元。

法院没有支持黄某。生效裁判认为,判断性骚扰要看具体言语、动作、双方关系以及对方意愿。黄某原本拥有正常管理和接触员工的职务身份,并不能让超出正常工作范围的行为变得合理。

放到房东和租客关系也是一样。房屋漏水后,房东为了检查维修进入住房,与进入以后是否实施其他行为,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合法进门不能成为后续越界行为的当然理由。

而翟某案件还有一个特殊地点,事情发生在住宅内部。

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8月8日公布过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陆某在自家入户门安装具有拍摄、存储功能的可视门铃,位置对着不足20米外张某住宅的卧室和阳台。陆某认为设备安装在自己家门口,又没有故意窥探张某,不应算侵权。

法院没有接受这种说法。住宅属于个人生活的重要私密空间,即使行为人主观上声称没有窥探目的,只要设备客观上能够持续获取他人住宅内的信息,就可能侵害隐私权。

法院最终判令拆除可视门铃,因为缺乏充分证据证明产生实际精神和财产损害,没有支持另外提出的赔偿请求。

这件案子也说明,法院处理人格权案件不会只看行为是否令人不舒服,还要继续审查损害证据。

回到翟某诉孙某案件,翟某提交了医疗、交通以及律师费用等材料,并主张事发后出现紧张、恐惧、睡眠困难等情况。

法院需要判断诊疗情况与孙某行为之间是否存在联系,同时考虑事发地点、行为方式和造成的实际影响。

最终,法院没有按照翟某提出的3.5万元全部支持,也没有接受孙某只作口头道歉的意见。法院判令孙某限期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交通费、律师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7300余元,其中律师费酌情支持3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认定4000元。

这个结果真正说明的是,同一次行为可以同时产生不同层面的责任。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不代表民事争议已经解决。

进入住宅原本具有正当理由,也不能覆盖进入以后发生的其他行为。至于赔多少钱,则不能只凭一方提出数字,仍要把诊疗记录、费用凭证、行为方式和实际影响一项项拿出来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