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深圳民警李才坤,被判处死刑。面对记者的镜头,他突然伸出戴着手铐的双手,猛地掀起自己的衣服,只见衣服上赫然写着“喊冤”两个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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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案子过去十多年了,但翻看卷宗,我依然觉得这事实在离谱,即使李才坤受过法学教育,面对带有前科的班统陆当众嘲讽时,他也完全把法律抛在脑后。
按照常理,就算班统陆态度再嚣张,只要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派出所完全可以严格依法走程序,哪怕稍微耗点时间,也足以用合法手段约束这种劣迹人员。
可李才坤在很大程度上把公权力当成了私产,他没有走正规途径,反而私下盘算怎么非法报复,这就直接让事情从普通纠纷变成了蓄意谋杀。
为了把这场谋杀伪装成击毙,他极其精明地拿捏了路人的软肋,虽然黄小现只是个涉嫌办假证的底层人员,但李才坤恰恰利用警察身份去要挟她。
当时他限定黄小现如果不配合报假警,就直接按假证罪抓人,同时给出两百块钱和金戒指作为利诱,这说白了就是知法犯法,利用职务便利干预取证。
即使他自认局设得天衣无缝,现场伪造的痕迹在现代刑侦技术面前,还是彻底违背了基本物理常识,完全经不起法医的检验。
根据法医详细报告,死者头部的中弹轨迹是从左耳上方进,从右耳下方出,这在绝大多数案例中,都属于典型的异常弹道。
这种弹道只可能出现在控制状态下的行刑式射击里,根本不符合李才坤声称的搏斗中开枪自卫的现场逻辑,说谎痕迹实在太明显。
更明显的漏洞在于,虽然匕首被硬塞进死者手里,可那把刀异常干净,那枚关键的金戒指上,竟然连死者的半个指纹都提取不出来。
在这些客观物证面前,现代刑侦技术根本不留任何狡辩空间,所有伪装都被当场拆穿。
案发后为了脱罪,辩护方曾试图拿精神病史当挡箭牌,哪怕他们在法庭上极力申请做精神病鉴定,但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给出的结论却是铁证。
鉴定报告清晰确认,李才坤作案时的精神状态完全正常,具备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这个结论排除了冲动杀人或精神失常的可能。
从法理上讲,这份报告把案件死死定性为心思缜密且目标明确的谋杀,彻底堵住了他想借精神问题逃避制裁的退路。
一审宣判的法庭上,李才坤故意露出写在内衣上的冤和悲,虽然画面极具视觉冲击力,但从案卷的客观事实来看,这仅仅是一场戏剧化表演。
因为案发仅仅八小时后,面对沿途的监控录像,以及那个伪证人全盘托出的供述,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就已经摆在他的面前。
当时他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并供认不讳,他在庭审上那种情绪失控甚至翻供的表现,在没有新证据支撑的前提下,纯粹是面对重刑的恐惧表现。
我特别想强调一个常识,哪怕他主观认定死者是社会隐患,私刑也绝不等于正义,现代法治社会运行的基础恰恰是对程序的坚守。
法律明确界定,任何定罪量刑的过程,都必须经过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交由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再由法院依法公开审判。
哪怕对方确实是个恶人,只要跳过司法闭环去擅自剥夺他人生命,触犯的就是故意杀人罪的红线,这是没有商量余地的底线。
对于最终判决结果,有人觉得判死缓是不是因为身份起到了保护作用,但我认为这其实是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一种极为常见的误读。
仔细翻阅二审判决书,就会发现一个核心事实,那就是李才坤家属在案发后,实际支付了上百万元作为对被害人家属的经济赔偿。
并且最关键的一点在于,他们实打实拿到了被害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谅解书,这在司法认定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理情节。
在现行法律框架中,即使是性质极其恶劣的命案,只要被告方能达成巨额赔偿,并依法取得谅解,法院在绝大多数情况下都会从轻处罚。
这个结果属于非常标准的司法量刑尺度,完全不存在所谓的身份包庇,这恰恰说明法律在面对任何人时都是按既定规则客观运转。
那么在你看来,我们在基层派出所的日常监督体系里,应该引入哪种客观筛查机制,才能尽早发现这种情绪凌驾于公权的危险信号呢?
信息来源:中新网——深圳民警设局杀人被判死缓 当庭失控喊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