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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岁女孩吃饭慢遭继母暴力殴打看到这个“圆满”结局,我实在笑不出来。法律程序走完了

9岁女孩吃饭慢遭继母暴力殴打看到这个“圆满”结局,我实在笑不出来。法律程序走完了,人判了,抚养权改了,但请原谅我的刻薄——这根本不是什么正义的胜利,这只是一场对“最低限度人道”的艰难追认。

第一,关于那个“缓刑”。 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缓刑两年。翻译一下:继母一天牢都不用坐。 她把一个9岁女孩打到下肢溃烂、轻伤一级,代价竟然是“在家待着别惹事”。法律给施暴者的“第二次机会”,代价是小花一辈子的噩梦。这叫惩罚?这分明是给暴力明码标价——只要打的是“自己家”的孩子,打完了“认错态度好”,就可以免于被剥夺自由。

第二,关于那句“真诚道歉”和“谅解”。 一个9岁的孩子,在什么情况下会“谅解”那个用竹条、扫帚把自己打到皮开肉绽的人?要么是因为恐惧,要么是因为终于可以逃离。所谓的“谅解”,不过是孩子在绝望中抓住生母这根救命稻草时,被迫签下的“通行证”——只有“原谅”了继母,这场官司才能快点结束,她才能快点离开那个地狱。用孩子的“谅解”去为施暴者减刑,是对“谅解”二字最大的侮辱。

第三,生父因寻衅滋事罪在服刑。 原来这个家里,继母在虐待儿童,生父在监狱服刑。小花当年判给父亲抚养的时候,到底有没有人评估过这个男人的品行和监护能力?一个会寻衅滋事的人,他能给孩子什么样的成长环境? 司法程序走到最后才把抚养权改给生母,那之前这两年,小花受的罪,谁来买单?这不是疏忽,这是基层审查的失职,是把孩子推入火坑的程序性渎职。

第四,关于那15000元的赔偿。 下肢溃烂、全身淤青、轻伤一级,换来的是一万五千块。平均下来,每一处伤痕,连几百块都不值。这是在告诉所有施暴者:打孩子,成本极低,收益极高——你可以通过殴打发泄情绪,最后只需要赔一个包的钱。

最后,我想说,法律给了这个案件一个“句号”,但留给小花的,是一生的省略号。 我们欣慰她回到了生母身边,但我们更该愤怒——为什么非要等到被打到轻伤一级,法律才能介入?为什么非要等到生父坐牢,孩子才有机会换人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