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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不活了” 8 月 27 日光明网消息,四川自贡一位 52 岁女子接到辽宁警方

“笑不活了” 8 月 27 日光明网消息,四川自贡一位 52 岁女子接到辽宁警方的电话,通知她是在逃人员。


可她听完丝毫没慌,认定这就是电信诈骗,觉得自己不可能干违法的事!她索性跑到派出所打算证明清白,哪知刚到派出所,就被当场抓获。


8月20日,四川自贡荣县发生了一件颇有反差感的事,52岁的兰某接到来自辽宁丹东方面的电话,对方告知她已被列为网上在逃人员,需要配合相关调查。


听到这样的消息后,她并没有相信,反而怀疑自己碰上了冒充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信诈骗,于是决定直接去派出所查个明白。


兰某随后来到荣县河西派出所,向值班民警说明自己的遭遇,希望警方帮忙确认来电究竟是真是假,从她的角度看,这样处理似乎很稳妥。


与其隔着电话和陌生人纠缠,不如直接找到当地公安机关核实,民警随即按照程序查询她的身份信息,而系统反馈出来的结果,却证明那通电话并非她想象中的诈骗。


经核查,兰某确实已被辽宁丹东警方依法上网追逃,身份确认后,荣县警方随即将其控制,而事情发展到这里,原本的“反诈核验”变成了一次在逃人员落网过程。


目前兰某已被当地警方控制,并等待后续移交辽宁警方进一步处理,案件相关情况仍应以公安机关最终调查认定为准。


她为什么会成为追逃对象,还得说到一款投资理财类应用,据公开报道,兰某此前曾向亲友推广相关投资项目,而该平台在2026年4月突然停止运营。


投资人的资金无法正常取回,仅辽宁丹东宽甸地区,就有200余人报案,涉及金额超过1000万元,随着公安机关展开调查,曾参与推广的兰某进入办案人员视线。


这里有一个法律层面不能混淆的问题,报道所称兰某因长期推广平台、涉嫌在相关犯罪活动中发挥拉拢资金作用而被追逃,并不等于网络围观者可以直接替司法机关给她定罪。


我认为,对这类案件最稳妥的表述应该是区分“犯罪嫌疑人”和“罪犯”,她是否构成犯罪、承担何种责任。


需要依据具体参与程度、主观认知、资金往来等证据依法认定,而不能只凭“推荐过平台”几个字直接下结论。


这件事还有一个值得留意的现实背景,那就是冒充公检法的骗局这些年并不少见,所以公众面对陌生号码中的“涉案”“通缉”“配合调查”等说法保持警惕,本身并没有问题。


真正重要的是核验方法,与其按照陌生来电的要求下载软件、开启屏幕共享或者进行资金操作,不如通过公安机关公开渠道查询,或者像此次事件一样前往当地派出所确认。


在我看来,防诈骗不应该简单理解成“陌生电话一律不信”,更准确的原则应当是不向无法核实身份的人交出银行卡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不按照所谓“安全账户”“资金审查”的要求转账。


也不要因为对方能准确说出姓名和身份证信息就放松警惕,公安机关长期发布的反诈提示中也反复强调,公检法机关不存在所谓“安全账户”,更不会通过电话要求群众转账自证清白。


至于投资推广这一层,同样需要保持边界意识,高收益承诺并不会因为熟人介绍就天然变得可靠,把一个投资项目推荐给身边人,也不能仅看宣传材料和平台给出的收益数字。


真正值得关注的是项目是否合法、资金流向是否透明、经营模式是否经得起核验。


尤其当推广行为还伴随着返利、佣金或者持续发展投资人的机制时,更应该谨慎对待,具体责任则必须以司法机关掌握的证据为依据。


这起事件最戏剧化的地方,是兰某原本为了证明自己遇到“假警察”而走进派出所,查询结果却确认她确为网上在逃人员。


但比这种反差更实用的信息,其实是遇到所谓“警方来电”之后该怎么做,怀疑可以有,核实也完全有必要。


只是核实应当走官方渠道,当现实与自己的判断发生冲突时,最终能够说明问题的仍然是证据和依法进行的调查。


信源:

北青网——女子主动到派出所查询:“我是不是逃犯?”一查还真是——2026-08-26

光明网——女子主动到派出所问“我是不是逃犯?” 警方一查:还真是!——2026-08-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