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四川,女子酒后与朋友去足疗店按摩,期间女子迷迷糊糊进入一男子的包间,随后二人发生了关系。等女子彻底清醒后,发现自己身上没有一件衣服,旁边躺着的男子并不认识,房间号都不是自己的,气得对男子又打又骂,还询问男子是否同意2万元私了。男子没同意,女子直接报了警。男子没想到竟因此站在了被告席。
据悉,事发当晚,卢女士和几个闺蜜一起聚餐,几杯酒下肚后,有人提议去足疗店泡个脚,醒醒酒。没想到大家一拍即合,随后几个人摇摇晃晃来到了一家足疗店。
店员随即给卢女士等人安排了808房间,并安排了技师进行按摩服务。
在凌晨3点多,卢女士去了趟卫生间。可回来后却看错了门牌号,进入了806房间。
当时房间里有男子罗某和一位正在按摩的女技师,卢女士进入房间后,直接躺在罗某身边,还把罗某身上的毛巾拉了过去,盖在了自己身上。
女技师被卢女士这番操作给弄懵了,她看了看罗某,又指了指卢女士,询问罗某是否认识。
见罗某没搭话,女技师又询问是否还要继续?
罗某这才反应了过来,摆摆手说不用了,然后女技师乖乖退了出去。
在退出去后,女技师将此事告诉了当班经理。经理觉得此事蹊跷,于是带着女技师折返回806房门口,敲了敲门。
谁知房间里突然传来了暧昧的声音,经理确信罗某应该和卢女士认识,否则也不会进展这么快,所以直接带着女技师离开了。
此时房间内,罗某正压在卢女士身上,而卢女士也清醒了一点,她发现自己根本不认识罗某,于是开始拼命挣扎,还质问罗某为何在自己房间。
罗某感到十分无语,坚称是卢女士跑到了他的房间,还称卢女士是恶人先告状。
随后,卢女士穿上衣服走到门口看了看门牌号,发现自己的确走错了。但不知卢女士怎么想的,她竟然理直气壮指责罗某,还对罗某又打又骂,询问他是打算公了还是私了。
如果是私了,就拿2万元出来补偿。
罗某一听私了要2万元,当场就拒绝了,认为卢女士狮子大开口。双方僵持不下,卢女士最终选择了报警。
在接受警方审讯时,罗某明确表示,是卢女士主动躺到他的床上,等女技师一走,他顺势搂住对方,谁知卢女士没有任何躲闪,反而在发生关系时十分的配合。
完事之后,罗某称卢女士还突然问了一句:"你弄到里头了,不怕我怀孕吗?"
然而即便罗某解释自己与卢女士是自愿发生关系的,而且是卢女士自己走错房间的,但警方还是认定罗某涉嫌强 J罪,并将罗某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那罗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呢?
这就要看双方是否具备合意。
检察机关认为:
第一,卢女士和罗某素不相识,而且卢女士是走错房间才睡在罗某的按摩床上,按照正常的逻辑,二人不可能会你情我愿发生关系。
第二,结合足疗店的监控视频可以看出,卢女士是因为喝醉才走错了房间。再结合女技师的证词,卢女士进入房间后,直接躺在按摩床上就睡觉了,这说明卢女士当时的确处于醉酒状态。
第三,罗某在足疗店接受正规按摩,期间女技师也从未给过任何特殊服务的暗示。
可在卢女士躺在罗某的按摩床上后,他的第一反应不是叫醒卢女士问清楚,而是支走了女技师,这一连串的行为,很难用一句"误会"轻飘飘地带过。
结合以上几点,罗某在卢女士意识不清醒的情况下,与卢女士发生关系,这是利用了卢女士醉酒不知道反抗的情形。
《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 J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通常来说,强 J罪的认定一般具备暴力、威胁行为。但法律规定中还有“其他手段”,这是指趁女性醉酒毫无防备、昏睡失去反抗能力等情形下发生关系,也可以认定为强 J罪。
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对罗某量刑3年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认为罗某具备强 J卢女士的事实。
最终,法院判处罗某有期徒刑3年。
罗某自然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判决。
有不少人认为,罗某被判刑,一点都不冤,他其实就是想要占人家便宜,人家都已经说了私了了,非得要白嫖,结果被判刑了吧?简直就是活该。
但也有人认为,罗某也是稀里糊涂的与卢女士发生了关系,而且卢女士如果不配合,罗某哪里能得逞?所以认定罗某构成犯罪,有点有罪推定的感觉。
其实在法律上虽然主张疑罪从无,但在办案过程中,还是会采取有罪推定,特别是性侵类案件。
不过,如今的有罪推定也不是空穴来风,而是在有一定的依据情况下,进行有罪推定。
就比如卢女士醉酒进入罗某房间,可罗某没有叫醒卢女士,而是先支开了女技师,这显然违反了正常逻辑,自然可以推定罗某有犯罪的可能。
还有不少人认为,受害者没反抗就代表同意,这种观点其实比较片面。
哪怕受害人当时没有激烈反抗,但只要她处于不知反抗、不敢反抗的情况下,就不该认定为自愿,这与自愿有着本质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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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图片源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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