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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男子因头晕难受走进一经营的小诊所,医生检查发现其心跳过速、无法自主喝水

江苏无锡,男子因头晕难受走进一经营的小诊所,医生检查发现其心跳过速、无法自主喝水,喂服救心丸后,男子陷入昏迷。

人救回来了,家属却索赔22万余元,法院为何驳回全部请求?

事情发生在江苏无锡,蔡某因头晕难受走进康某经营的诊所,检查时已出现心跳过速、无法自主喝水等情况,服下救心丸后突然失去意识。

面对已经昏迷的蔡某,康某进行了针灸等急救处置,同时拨打120,全程未收取费用,患者随后由救护车送往医院继续抢救。

警方调取路口监控、诊所通话记录等材料,还原了当天的接诊过程,从蔡某走进诊所到康某拨打120,前后约10分钟。

蔡某究竟患了什么病?

医院诊断显示,蔡某出现基底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梗阻性脑积水等危重病情,这类发病来得急,需要影像检查和医院救治。

蔡某经过抢救后保住了生命,家属随后提起诉讼,认为诊所未能及时发现病情、转送治疗,还提出病历出具和记录方面的问题,索赔22万余元。

诊所的病历确实存在补记情况,这也是案件争议集中的地方,家属认为病历记录不规范,影响了患者后续治疗,并应由康某承担责任。

病历补记就等于延误救治吗?

惠山区人民法院结合监控、通话记录、患者病情和急救经过进行审理,认定病历补记属于程序方面的瑕疵,与蔡某自身疾病造成的损害后果缺乏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法院还认定,康某在基层诊所条件有限的情况下,发现患者昏迷后采取急救措施,并在约10分钟内呼叫120,已经履行了接诊医生应尽的救助义务。

法院最终驳回蔡某一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康某无需承担22万余元赔偿,这个结果区分了病历书写问题和医疗损害责任,没有把两件事混为一谈。

病历当然要按要求记录,它关系到诊疗过程能否还原,也关系到患者转院后的用药和判断,基层诊所应当把接诊时间、症状、处置和转送过程逐项记好。

急救现场又有先后顺序,患者已经昏迷时,医生先检查生命体征、实施急救、呼叫120,再补全相关记录,符合先保生命、再完善材料的基本次序。

“医生首要任务是救命,不是填表”,这句话说出了不少人的想法,前提是整个救治过程能够由监控、通话记录、病历和其他材料互相印证。

也有人说:“如果写好病历才能救人,患者可能等不到救护车。”这份担心并非多余,急症发生后,每一分钟都影响患者获得进一步治疗的时间。

“全程未收费,先把人送去抢救”,说的是康某当时的选择,而“让基层医生敢于施救”,说的是判决对日常接诊带来的影响。

在我看来,患者有权对诊疗过程提出疑问,医生也应保存完整记录,法院则要看处置过程、时间线和损害原因,不能只凭一处书写瑕疵确定赔偿责任。

“既保护患者权益,也维护医务人员尊严”,落到这起案件里,就是把10分钟内发生的每一步查明,让责任跟着事实走,让疑问回到证据上。

蔡某走进诊所时只是说头晕,随后无法喝水并陷入昏迷,康某选择先救人、再呼叫120,这几步处理关系着患者能否及时进入医院。

法院驳回22万余元索赔,也提醒诊所把病历写全、把时间记准,患者遇到争议依法举证,急救现场则应把生命救治放在前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