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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9万赔款案:司法亮剑,击碎单边制裁的合同避风港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2025

499万赔款案:司法亮剑,击碎单边制裁的合同避风港

作为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全国海事审判典型案例,这起499万运费赔付案件,金额算不上轰动,但里程碑意义格外厚重:这是我国法院首次以判决形式,明确《反外国制裁法》的强制适用效力,给跨国贸易中长期盛行的“制裁免责”惯例,划下中国法域的清晰红线。

案件缘起2022年的一出航运纠纷。香港一家公司向新加坡船务公司订舱,将一批价值499万余元的电子产品,从上海港运往巴拿马曼萨尼约港。货物顺利出运抵达目的港之后,新加坡船务公司突然拒绝签发提单,拒不交付货物。理由是该香港公司被外国列入制裁清单,船企担心自身遭受连带制裁风险。

香港公司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海事强制令,法院2023年8月责令船务公司签发提单。可新加坡船务公司表面遵从强制令,背地里却擅自将整批货物从巴拿马退运回上海。不仅如此,船方反过来提起诉讼,向货主索要五十余万元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新加坡船企的底气,来自提单背面的合同条款,约定纠纷适用新加坡法律。依照新加坡当地法律,承运人出于规避制裁风险实施退运,并不构成违约。

上海海事法院没有认可这份法律适用约定。判决援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条,认定《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属于不能由当事人约定排除的强制性规定,应当优先适用。法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针对我国公民、组织的歧视性限制措施;造成权益损害的,受害方有权起诉追责。

法官在释法中厘清关键边界:新加坡船企虽没有直接实施制裁,但是以规避外国制裁为借口拒交货物、单方退运。主观上迎合域外制裁要求,客观上把域外制裁限制传导到国际贸易履约当中,已经属于协助执行外国歧视性限制措施。最终法院判令新加坡船务公司赔偿货主499万余元货款及利息,完全驳回其五十余万元的反诉请求,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

长期以来,跨国航运、外贸合同普遍嵌入制裁免责条款:一旦履约有可能触碰他国单边制裁,企业就可以据此解除合同、拒绝交货。这是域外长臂管辖向外输出的一套商业潜规则。而上海这份判决彻底打破惯例:商事合同可以自由选择适用外国法律,但不能借合同约定,规避《反外国制裁法》这类强制性法条。哪怕是境外企业,履约行为部分发生在海外,只要行为构成协助执行对华歧视性制裁,中国司法就可以介入裁判。

该案并非孤例。更早的南京海事法院案件,是全国首起依据《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提起的侵权诉讼。外方企业因制裁相关纠纷船舶被扣押,主动缴纳近亿元反担保金,39天便完成调解和解,放弃境外仲裁,直接向中方赔付。一判一调两个案例,形成完整的司法实践:行政手段划定反制对象,司法裁判解决合同该不该履行、损失该如何赔偿的现实问题。

值得注意,法条中“任何组织和个人”,管辖对象不限于国内主体,境外航运、贸易机构同样受约束。本案退运行为发生在巴拿马至上海的跨境航线,属于境外履约环节,依旧落入中国司法评价范围。裁判辐射效应也早已不止海事航运行业,银行、保险、跨境供应链所有主体都要重新评估合规逻辑。跨国企业做业务,不能只考量会不会触犯外国单边制裁,同样需要评估拒绝履约会不会违反中国阻断类法律。

当然,499万的案值,在浩瀚的国际商事海洋里只是个案。但它确立的裁判原则分量十足:他国非法单边制裁,不能成为企业拒绝履行商业合同的抗辩理由。面对部分国家滥用长臂管辖,肆意扰乱全球经贸秩序,中国不再仅仅依靠行政反制,司法体系也筑起坚实屏障。用个案判决确立规则,这便是这起海事典型案例,留给整个跨境贸易领域最重要的启示。国际仲裁维权 最高法关税裁决 国际海事争议 跨国法律事件 缔约过失赔偿 海外司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