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街头男子暴打女孩,
小伙见义勇为却被判“故意伤害”!
好心救人咋就成了被告?
山东聊城小伙刘旭看到一男子当街暴打一个女孩,踹头、踢肚子,他冲上去制止,结果造成对方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去年11月一审法院判他故意伤害,虽免了刑责,但背了案底,当时引起很大热议,8月18日这个案子要重审了。
一审法院判他故意伤害,理由是当时殴打已经停止。
可我想问,大半夜的,一个男人对女孩如此殴打,你是上前制止,还是看他停没停?问题是谁能瞬间判断暴力是否结束?
法院这个认定,太“事后诸葛亮”了。
还有就是,打人的是女孩的亲爹。旁边孩子妈还在喊“这是家事”,言外之意别管。就是这种“家事”思维,让多少家暴一次次发生。如果因为打人的是父亲,施暴就有了豁免权,那以后街头再有人被打,是不是只要说类似的话,我们就都得背过手去,转身走开?
法院不应光看“伤情鉴定”,也该多看看“社会影响”。我们尊重法院的判决,但判决不是只管一个案子的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