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讹人失败!”浙江嘉兴,男坐在14楼窗户处报警说:想不开,要解脱。民警赶来劝导一小时,男子突然向后倒,从14楼过道窗户处坠亡。事后,男子父母将物业告上法院,索赔52万,理由是物业没给窗户装限位装置,有安全隐患。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大快人心。
2025年8月的一天上午9点多,小伙子龙某情绪彻底崩溃,自己主动报警,跟警察说自己想不开、打算轻生。
民警接到警情之后,火速赶到小区14楼走廊窗口那里。
只见当时龙某就坐在窗台边上,背朝外,状态特别危险。
民警也是真负责,苦口婆心劝导整整一个小时,全程耐心安抚、劝说,就怕他一时想不开出事。
可惜最后没能留住人,龙某突然趁着空档,自己主动向后翻倒,直接从14楼窗口坠了下去,送医之后抢救无效,不幸离世。
本来这是一场让人惋惜的个人悲剧,谁也不知道龙某为什么想不开走了极端。
可万万没想到,龙某离世之后,他的父母转头直接把小区物业公司告上了法庭,张口就要52万多的赔偿金。
老两口的理由特别牵强,说小区楼道窗户没装防护限位装置,窗户能完全推开,存在安全隐患,所以物业要为孩子的死负责。
这话听着是不是特别离谱?
一审法院查证据、查建筑规范,直接给出结论。
普通居民小区,国家压根没有强制规定必须装窗户限位器!只有学校、养老院、医院这些特殊场所才有硬性要求。
首先要搞懂一件事,物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限、合理范围内的义务。
并不能无限兜底,不能要求物业去阻止成年人主动的轻生行为。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本案窗台高度达标,建筑本身合规,物业没有必须加装限位器的强制责任。
第二,龙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主动选择轻生,民警到场劝导一小时都没能劝阻,坠亡是他本人自主决定造成的结果。
就算窗户有限位器,也没法百分百拦住一心想要轻生的成年人。
第三,侵权赔偿讲究因果关系,本案缺少这个关键条件。窗户没限位不等于必然发生坠亡,真正的直接原因是当事人自身的极端选择。
毫无悬念,一审直接驳回了老两口的全部诉求。
可老两口不服气,转头又上诉,非要咬死物业有责任。
他们坚持认为:高层小区窗户能全开就是隐患,物业不主动加装防护,就是失职,就得赔钱。
二审中院再次仔细审理,直接把道理掰开揉碎给龙某家属讲明白。
窗台高度完全达标,符合建筑安全规范;物业日常管理没有任何漏洞。
物业的责任是防范意外安全事故,不是24小时盯着、阻止成年人故意自杀!
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自己选择极端行为,后果必须自行承担,不能硬甩锅给物业。
最终二审维持原判,再次驳回龙某家属全部索赔!
龙某坠亡很不幸,让人同情。但是,人若作死,天也难救。
龙某是成年人了,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家属不能为此将责任转嫁给他人,总想着损失让别人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