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可怜的女子产后抑郁自缢离世,而她的丈夫却背着岳父母偷偷将她安葬在老家。女子父母知道后非常气愤,认为是丈夫照顾不周加上婆婆的百般刁难,才致使女儿患上这种病。女子丈夫则称岳母控制欲极强,重男轻女,只把女儿当做提款机,妻子长期想摆脱母亲。后来男子答应赔偿岳父母30万元,但仍没告诉他们女子葬在哪里,女子父母想要祭拜女儿都成难题,最后通过起诉解决问题,结果又引来了遗产纠纷。
黄小宁(化名)是个优秀的姑娘,研究生毕业之后也有份不错的工作,虽然有很多追求者,但她没有百般挑选,而是找一个中意的很快组建了家庭。
婚后的生活和她想象的并不一样,因为结婚不只是两个人的结合,也要融入对方的家庭,好不容易摆脱了母亲的管束,又换来了婆婆的刁难。
她并没有觉得婚姻有多幸福,偏偏这时她又怀孕了,怀孕了应该吃什么避免做什么,婆婆都给她安排的明明白白,不允许这不允许那的。她不愿意,婆婆就会说你怀的是我们牛家的孙子,由不得你想要怎么做。
最要命的是她的老公也会劝她,让她听婆婆的,说婆婆是过来人,有经验。在和婆婆有矛盾的时候,老公从来都不会站在她这一边。
怀孕身体本来就难受,加上家里的这两个人处处让她不顺心,她有过无数次不想要这个孩子的冲动,但还是咬咬牙坚持下来了。
好不容易孩子生下来了,小宁想要按自己的方式科学育儿,婆婆却看不习惯,总来干预。两人又因育儿理念的不同,频繁发生争执,但胳膊扭不过大腿,在这个家似乎只有她自己是外人。而她的老公一如既往的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要么就劝她听婆婆的!
小宁在这个家里有一种窒息感,自己生的孩子自己都不能做主,她觉得自己的人生毫无意义,她选择过自我了结,但第一次被发现了,可事后丈夫和婆婆对她只有责怪,没有安慰,更没有因此而多加留意她,所以她再一次选择了轻生,且成功了!
事情发生后,黄小宁的丈夫牛某不知出于什么心态,并没有通知岳父岳母,而是偷偷把妻子安葬在河北老家,也没有给她立墓碑。
岳父母知道的时候泣不成声,怪罪他们没有照顾好自己的女儿,但他们娘俩不仅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问题,反而说小宁一直和娘家相处的不好,因为岳母一直比较强势,还重男轻女,只把女儿当成提款机。就在小宁离世前,还给母亲转了18万块钱,给弟弟转了1.7万元。
岳父母可没有小宁那么好欺负,一直向牛家要个说法,最后,牛某无奈答应补偿他们30万,可支付了20万之后就不再履行承诺。
牛某始终没有告诉岳父母小宁葬在哪里,岳父母没办法只好起诉。他们要求牛某告知女儿墓地的位置,还要支付剩余的10万元赔偿款。
审理认为,这30万的承诺属于家庭矛盾调解,不是人身损害赔偿,驳回继续支付10万元的请求。但判决牛某告知岳父母小宁的安葬地点。
虽然判决要求牛某需告知岳父母小宁的安葬地点,但他只告诉了岳父母大致的区域,岳父母到了之后,发现那里墓地非常密集,而且小宁的墓地又没有墓碑,他们还是很难找到女儿葬在了哪里。牛某这是诚心为难他们!
两家的矛盾也愈演愈烈,牛家想要回小宁生前转给娘家的财产,娘家想要划分小宁的遗产。
于是,他们第二次对簿公堂,最后判决要求牛某需告知小宁的具体安葬地点。遗产方面,由小宁的女儿和父母各分到1/3,小宁生前给娘家转的19.7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她没有权利单独处置,岳父母需向女婿返还19万元,才能继承女儿剩下的遗产。这样算下来,岳父母还需要给牛某15万元。
整整四年了,小宁的父母终于来到她的墓前,可白发人送黑发人的痛苦也在这一刻加剧了……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平等处理权不等于其中一方可以私自处置大额财产。所以判决小宁生前给父母的19万需返回才能继承小宁的遗产。
而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小宁的丈夫和婆婆对她进行虐待,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宁曾和娘家关系闹僵,关于对这场悲剧的解读,每个人心中都有自己的答案。
到底是谁有理谁理亏已经不重要了,重要的是几个月的孩子失去了妈妈,丈夫失去了妻子,父母失去了女儿!
大家对本案有何感想?评论区一起聊聊!
信息来源:陕西都市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