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东东莞,紫光集团在多年前与市政府签约,豪掷千亿打造华南总部,号称东莞史上最大投资项目,旗下公司豪掷17.21亿全款拿下258亩土地,项目高调开工,风光无限。谁料资金链断裂、破产重整接踵而至,地块开发陷入停滞。政府采购等不及,认定土地闲置,开出3.44亿罚单并宣布无偿收回土地。企业喊冤:疫情、审批卡壳、二期供地滞后,怎能全怪我们?官司从行政复议打到一审二审,历时数年,还是认定政府收回决定合法有效。
据悉,2017年,紫光集团在集成电路领域举足轻重的企业,承诺在东莞投资1000亿元建设芯云产业城项目,这不仅是东莞历史上最大的投资项目,更承载着地方产业升级的厚望。
两年后的2019年,项目进入实质性阶段。紫光旗下的两家子公司和融公司与和创公司,通过合法程序取得位于滨海湾新区交椅湾的两宗土地,总面积258亩。
和创公司支付1.67亿元获得108亩工业用地,和融公司支付15.54亿元获得150亩商业用地,两笔款项合计17.21亿元均已全额付清。
签约数日后,项目高调开工,场面不可谓不隆重。
然而,项目建设并未如预期般顺利推进。2020年,紫光集团突遇资金链断裂危机,次年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
就在紫光集团风雨飘摇之际,2021年4月30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向两家公司发出《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指出土地涉嫌闲置,决定启动调查程序。
两家公司随后向调查机关说明了四点原因:2020年初的疫情影响;设计方案与城建部门反复沟通至2020年9月才正式提交,后续又因规范调整修改,2020年11月市级会议未通过,直至2021年3月仍在调整;境外设计团队因疫情无法到场;项目规模庞大需多地块协同开发,而二期用地尚未供出,制约了一期工程推进。
东莞市自然资源局并未采纳上述解释。2022年,该局正式认定两宗土地为闲置土地,闲置起算日为2021年4月17日,原因归结为企业自身原因。
2023年3月,该局连续作出三项决定:征收土地闲置费3.44亿元、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解除出让合同。
从法律角度看,这一系列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但关键在于,因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导致闲置的,应按规定处置而非直接征缴或收回。
两家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被驳回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相关行政决定。
2025年1月一审败诉后,两家公司提起上诉,二审于2025年5月在东莞中院开庭审理。此后案件进入较长的审理周期。
直到2026年4月28日,法院终审判决确认《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合法有效。
2026年8月11日,东莞市自然资源局正式发布公告,解除与两家公司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收回全部258亩土地使用权。
对此,同情企业的说,17亿是实打实的血汗钱,地没退钱照收,还要倒罚3个多亿,这跟“明抢”有啥区别?
反对的立马怼回去,合同白纸黑字写得清清楚楚,不按照合同开发,就是闲置,说白了就是占着茅坑不拉屎。资金链断了是自己的事,破产又不是免死金牌。
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八条规定,列举的政府原因导致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包括未按约定交付土地、规划修改、政策调整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土地闲置的,参照办理。
本案中,紫光集团提出疫情影响、设计方案反复修改、二期供地滞后四点理由,试图证明系“政府原因或不可抗力”。
但法律对“政府原因”的认定极为严格,而方案审批未通过属于企业自身报建工作的不确定性,不构成法定免责事由。
至于二期未供地,除非合同明确约定一期开发以此为前置条件,否则在取得独立地块使用权后,企业无权以关联地块未供地为由拒绝履约。
同时,疫情发生在2020年初,但企业直至2021年4月仍在调整方案,疫情缓解后的不作为无法归咎于不可抗力。
这也是为什么涉事企业在这起行政诉讼中最终败诉原因。
与此同时,《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闲置满一年触发闲置费,按照出让金20%标准计算。而满两年,则触发收回。
两者针对的是不同违法持续期间的法律后果,并非重复评价同一行为。司法实践中,只要行政机关在程序上分别作出认定,并处通常被视为合法。这3.44亿恰好是17.21亿出让金的20%,计算方式完全吻合法定标准,也印证了处罚的规范性。
虽然紫光集团曾破产重整程序, 但这属于商业经营风险,法律从未赋予破产企业豁免土地开发义务的特权。
既然合同主体资格存续,履约义务就不因重整程序而中止。企业若要寻求救济,应在破产程序中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而非在行政程序中以破产为由请求暂缓处置。
当然,涉事企业如对结果还是不服,也可以继续申请再审或抗诉,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启动可能性不大。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