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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52岁男子刺死19岁辅警,一审判处死刑,110.9分贝的“炸街”能不能成为从

贵阳52岁男子刺死19岁辅警,一审判处死刑,110.9分贝的“炸街”能不能成为从轻理由,法院已经给出了答案。
 
这起案子看得人很不是滋味,一边是长期被深夜摩托车噪音困扰的52岁王某,一边是生命永远停在19岁的辅警付某,2025年5月29日凌晨,王某再次被摩托车轰鸣声惊醒后带着折叠刀下楼,最终将骑摩托车经过的付某捅刺致死。
 
尸检结果显示,付某全身存在10余处锐器创口,其中胸腹部就有5处,最终因双肺及肺动脉等部位严重损伤、大失血死亡,王某作案后被抓获,经司法鉴定其作案时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案件最受争议的地方,是付某骑的摩托车确实存在问题,案发后司法鉴定发现车辆排气管消音器等构件缺失,噪声实测达到110.9分贝,超过鉴定所采用标准中92分贝的限值,所以法院并没有回避摩托车深夜高噪音骑行这一事实。
 
但我认为这里必须把两笔账分开算,我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明确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所以深夜骑高噪音改装摩托确实不应该。
 
可违法扰民是一回事,能不能因此减轻另一个人持刀杀人的刑事责任又是另一回事,贵阳中院一审认为,付某深夜骑行高噪音摩托虽然存在不当,但这种行为尚不足以认定为刑法意义上能够影响王某责任评价的被害人过错。
 
我觉得这个区分特别重要,如果谁制造噪音,别人就可以因为长期愤怒而持刀报复,那最后被破坏的就不是一晚安静,而是最基本的法律秩序,噪声扰民有投诉、报警和行政处罚渠道,再让人恼火,也不能把私人愤怒变成剥夺别人生命的理由。
 
而且还有一个容易被情绪忽略的细节,王某称自己长期受到附近摩托车噪音影响,并在案发凌晨先后被吵醒,可现有公开材料并不能证明此前长期扰民的声音全部来自付某,因此不能把王某多年积累的不满统统算到这个19岁年轻人头上。
 
法律并不是完全不考虑案件起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要求,法院量刑时要审查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以及是否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所以王某一方提出付某存在过错,本身属于可以在法庭上依法提出的量刑意见。
 
可我认为所谓被害人过错绝不能被无限放大,最高检公布过的案件同样强调,一般日常行为中的轻微过错如果没有达到进入刑法评价的程度,就不能因此大幅减轻严重暴力犯罪人的责任,否则很容易变成谁先有点小错,谁就得承担别人极端报复的后果。
 
2026年5月18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死刑,同时判赔被害人家属10万元,一审宣判后王某已经提出上诉,认为被害人的改装摩托和扰民行为应当作为重要从轻因素,目前公开信息显示案件仍处于二审阶段。
 
所以现在还不能说王某最终一定会被执行死刑,因为死刑案件有非常严格的法定程序,即使二审维持死刑判决,依法仍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只有经过相应程序,死刑判决才能进入最终执行阶段。
 
在我看来,这起悲剧最不应该演变成替任何一方的错误开脱,付某骑改装高噪音摩托的问题该批评就批评,王某长期受噪音困扰的痛苦也可以理解,但理解一个人的愤怒和认同他拿刀杀人完全是两回事,法律恰恰就是要在这种最容易被情绪带着走的时候划出边界。
 
一个19岁的年轻人失去了生命,一个52岁的男人一审被判死刑,两个家庭从此被彻底改变,而最初的问题只是本可以通过执法解决的噪音扰民,这才是整件事最让人唏嘘的地方,我认为遇到“炸街”就应该依法管、及时管、严格管,但无论多么愤怒,都绝不能让自己从受扰者变成持刀行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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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花开易见落难寻
花开易见落难寻
2026-08-17 07:47
噪声达到110.9分贝,车子为什么还能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