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一男子是某支行行长,为了冲业绩晋升总行副行长,和中介联手搞起了“职业背债人”的买卖。他们专挑没工作、征信花、急需用钱的年轻人当“工具人”,包装假材料、伪造公章,从银行往外倒腾贷款。300万贷款下来,背债的倒霉蛋只拿到8.5万,中介抽走1.5万,剩下的290万全进了行长口袋。靠着“借新还旧”堵窟窿,直到资金链断裂才东窗事发。有16人落网,涉案超3000万。
据悉,王某是某知名银行下辖支行行长,才43岁,2022年7月上任,手握贷款审批实权。
他一心谋求晋升总行副行长,深知必须靠存贷款规模说话。为冲业绩,王某通过中介引入大额“过桥资金”虚增存款,仅手续费就耗费近千万元。
高额成本压顶,资金链岌岌可危,王某便将贷款审批视为提款机,违规放贷、借新还旧,一步步滑向犯罪深渊。
25岁的孔某无固定工作,此前投资酒店亏损,急需10万元周转,但名下资产不足、征信不良,正规渠道无门。
中介李某主动上门,条件颇为苛刻:贷款金额需虚增一部分,交由银行领导使用,利息由孔某承担;贷款到账后,孔某须按到手金额15%支付好处费。孔某虽心存疑虑,无奈急用钱,只得应允。
接下来的操作宛如流水线,李某将孔某引荐给上家中介任某,任某专门培训其应对贷前调查,编造职业与收入,反复演练话术。
培训合格后,孔某被移交中介贾某,贾某专职制作虚假材料,伪造财产证明、工作证明,甚至连公章和协议模板都一应俱全。
材料备齐后,贾某凭借与行长王某的私人关系直接递送,王某明知材料不实、孔某不符合放贷条件,依然签字审批。银行贷款审批权至此沦为瓜分资金的工具。
2022年10月2日,300万元贷款打入孔某账户。钱款随即被转至张某账户并于当日全部取现,资金流向刻意掩盖。
实际上,取款当日张某本人远在北京,无法亲自操作,明显系“人卡分离”。
通过调取银行网点监控并结合其他线索,警方锁定实际取款人正是中介李某。
结合涉案人员供述,300万元分配终得清晰:孔某作为“背债人”实际到手8.5万元,中介李某获利1.5万元,余下290万元悉数由王某支配。
王某通过中介网络批量寻找像孔某这样的“职业背债人”,以虚假资料骗取贷款,大头归己,债务与利息却全由背债人背负。依靠不断“借新还旧”维持资金周转,这套模式运转数年,窟窿却越补越大。
2025年8月,王某资金链彻底断裂,大批贷款客户集中投诉,风险全面爆发。
2025年8月16日,警方展开收网行动,对王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围绕背债客户、各级中介、银行内部其他涉案人员实施全链条打击,共16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警方初步查明,王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金额超过3000万元,目前已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部分中介和客户在高压态势下主动退赔违法所得,银行信贷风险得到一定化解。
有人说,王某这是贪心不足蛇吞象,为了个副行长的位子,拿银行的钱当赌注,结果把自己搭进去了。
还有人说,银行的风控就是个笑话,行长一个人就能把系统当摆设,三年没人管,出事才抓人,谁信?说到底,这事不是一个人坏,是一群人贪,贪位的、贪钱的、贪省事的,凑一块儿了。
不过,法网从来不会漏掉任何一个分赃的人。从法律角度,等待这些人的将会是严厉法律审判。
首先,行长王某涉嫌多个罪名,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王某明知贷款材料虚假、借款人不符合资质,仍利用审批权限放贷,涉案金额超3000万元,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法定刑期五年以上。
然而,这290万元被王某实际支配,性质发生了根本变化。若证据能证明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比如用于偿还其个人过桥手续费或挥霍,则该行为应独立评价为职务侵占罪,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数额巨大对应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
检察机关极有可能以数罪并罚提起公诉。即便难以证明“非法占有”,擅自支配290万元也涉嫌挪用资金罪。无论最终如何定性,王某面临的刑罚都将是重刑。
其次,中介贾某、李某的刑事责任。 贾某伪造公章、制作全套假材料,同时触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和骗取贷款罪,属牵连犯。
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其处于造假核心环节,且与王某存在私交直接输送假件,作用关键,通常按主犯认定,量刑预期在五至十年区间。
李某虽拿1.5万“好处费”,但其将孔某推入整个链条,起承上启下作用,同样难逃刑责。
此外,背债人孔某等的法律责任。 孔某虽辩称被利用,但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无资质仍配合虚构信息、签署文件,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的帮助犯。到手金额少只影响量刑,不影响定罪。
不过,孔某等受害人大概率被认定为从犯,或可适用缓刑。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任何试图利用职权、勾结外部人员套取信贷资金的行为,终将受到严厉法律制裁。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