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大谱!”广东深圳,一39岁程序员上班打卡后,来到了二楼卫生间,没有去到11楼工位。不料,男子在两个小时后被发现猝死在马桶上。事后,公司替他申请工伤,人社局却没有认定为工伤,因为人没在工位上,不算工伤。家属懵了,人到公司了,卡也打了,就因为先上了个厕所,命就白丢了?行车记录仪拍下他几乎每晚9点后才离开公司,多年如一日。如今,妻子攥着那份“不予认定”的决定书,只想问一句:在公司厕所里倒下的命,到底算不算工伤?
据悉,2026年4月23日,深圳某科技公司的程序员邢志像往常一样,于8点56分驾驶车辆驶入公司地下负2层停车场。
这位39岁的中年男人是家里的顶梁柱,也是这家互联网企业的一名资深程序员。
多年来,他习惯了早出晚归,行车记录仪忠实记录着那些疲惫的轨迹。多数时候,他离开公司的时间比正常下班点晚了将近三个小时,夜间九点以后离场是常态。
这天早上9点整,邢志步入公司大楼一层电梯厅。
但他并没有像往常一样直接乘电梯前往自己所在的11楼工位,而是驻足询问值班保安:二楼卫生间在哪儿?
得到指引后,一分钟后他进入了A栋2楼的男卫生间。
时间一分一秒地流逝,邢志始终没有从卫生间出来。直到上午11点28分,才有人发现他失去意识,瘫坐在马桶上。
公司立即启动急救程序,同时拨打120。然而,12点50分,急救医生停止了所有抢救措施,邢志被确认猝死。
事发后,邢志所在的公司在给予家属一定经济补偿的同时,也按程序向人社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
程序在按部就班地推进,家属抱着朴素的认知:人是在公司出的事,理应算工伤。
然而,2026年7月3日,人社局出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理由是邢志于4月23日被发现在公司A栋2楼男卫生间死亡,诊断为猝死,但该情形不符合法定的工伤认定或视同工伤情形。
更大的打击来自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的一段录音解释。工作人员称,根据监控显示,邢志当天从车库直接去了洗手间,还没有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因此无法满足条例规定的认定条件。
邢志的妻子刘念无法接受这个结论,在她看来,丈夫已经完成了打卡签到,只不过因为内急先去解决生理需求,还没来得及走到11楼的工位,仅仅因为“先去了厕所而不是工位”,工伤就不予认定,这于情于理都难以理解。
她整理了丈夫的行车记录仪数据,试图证明邢志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入职四年来,早出晚归是常态,事发当月,他几乎每天都是晚上9点左右才离开公司。
目前,刘念已正式申请行政复议,案件进入了新的法律程序。
对此,有人说,打卡不到岗不算,开了口子以后食堂健身房出事都找公司,企业怎么扛?
还有人说,人在公司二楼离世还不算?难道攥着键盘倒下才算?上班先停车上个厕所,有什么问题?
从法律角度,刑志的情况到底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结合相关规定,“48小时”的起算时间,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间。
本案中,人社局认定不构成工伤,是邢志尚未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因此不满足工作岗位要件。
该认定采取了严格的文义解释,将“工作岗位”限缩为劳动者实际履行工作职责的具体位置。
但该逻辑存在一个明显瑕疵,邢志已于8点56分打卡进入公司,处于用人单位管控的时间和空间范围内,询问卫生间位置并如厕,是其开始一天工作前不可避免的生理准备行为,并非脱离工作状态的个人活动。
如厕是劳动者维持劳动能力所必需的基本生理需求,与正常工作密不可分。劳动者进入卫生间,并非中断工作,而是为了恢复和保持履行工作职责的身体条件。
因此,卫生间应视为工作岗位的必要延伸,而非剥离于工作场所之外的独立空间。
同时,行车记录仪虽不能单独作为认定工伤的依据,但能证明其长期处于高强度工作状态,间接佐证突发疾病与工作环境之间具有事实上的关联性。
人社局机械适用法律,未考虑“工作岗位”作为功能性空间的动态属性,该不予认定决定在行政复议中被纠正的可能性较高。
当然,法律适用存在裁量空间,最终结果仍有待复议机关依法审慎裁断。
即便在复议维持的情况下,刑志的妻子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结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六)明显不当的。
本案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家属可援引前述规定,以将卫生间排除出“工作岗位”范围存在明显不当为由,要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