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死亡,不要太离谱!”北京,一男子给父亲办丧事,殡仪馆工作人员手一抖,竟把他录成了“死亡人员”。之后几年,他的社保卡成了摆设,刷一次锁一次,医保报销更是门儿都没有。每月都得举着身份证录视频,拼命向系统证明“我还活着”。直到申领失业金被拒,他才顺着网线揪出了当年的那次录入失误。活人让死讯困了四年,这口气谁能咽下?他找到殡仪馆要说法,但殡仪馆承认错了,但觉得“笔误”而已,道个歉就行,拒绝赔偿。无奈之下,男子告到法院,索赔交通费损失及精神抚慰金5.3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据悉,2019年3月,张先生的父亲因病去世,作为家中独子,他忍着巨大的悲痛,为父亲在北京某殡仪馆操办了后事。
在办理火化手续时,殡仪馆的工作人员按流程在民政系统的网络平台上录入死亡人员信息。
就是这看似寻常的“录入”动作,出了大岔子,工作人员一个不留神,将张先生本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身份信息,错误地登记在了其父亲的“死亡人员”栏目下。
这个错误在当时并没有立即显现,张先生办完丧事,生活继续,直到2019年4月,他第一次发现自己的社保卡无法使用。
起初,他以为是系统临时故障,或是自己忘记缴费。但随后,只要涉及社保、医保的业务,他都会遭遇同样的系统提示。
他不得不一次次地停下手中工作,前往社保中心、医保办等行政部门,手持身份证,对着工作人员的摄像头录制“我还活着”的验证视频,以此来暂时“激活”自己的社会身份。
这种体验,用张先生的话说,感觉自己像个骗子,在证明一件最理所当然的事情。
更折磨人的是,这种“验证”并非一劳永逸。由于底层数据未被修正,系统会在每月或特定结算周期后,再次自动抓取到那条“死亡”记录,将他的账户打回“冻结”状态。
这意味着,张先生陷入了“解冻-使用-再冻结-再解冻”的无限循环。这个循环,一困就是四年多。
2023年9月,张先生因工作变动,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当他满怀希望地提交材料后,等来的却是“因申请人社保信息显示为‘死亡状态’,不符合领取条件”的书面拒绝。
这一次,他彻底愤怒了,拨打了服务热线,经过多部门的流转与核查,终于追溯到了问题的源头,正是四年前那家殡仪馆的录入失误。
随后,殡仪馆向主管部门提交了更正申请,在2023年9月1日,那条错误的“死亡”信息终于被从系统中删除。
信息是更正了,但张先生认为,殡仪馆的过失,导致他在长达四年的时间里,被迫反复自证“存活”,重要社会权益持续受限,精神上承受了巨大痛苦。
他找到殡仪馆交涉,对方虽承认是工作失误并口头致歉,但就赔偿问题,双方无法达成一致。
于是,张先生一纸诉状将殡仪馆告上法院,主张赔偿因纠正错误信息产生的交通费用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3万元。
法庭上,殡仪馆辩称,第一,自己并非故意,且在得知错误后已及时更正,主观恶性较小。
第二,张先生未能提供任何就医记录或诊断证明,来证实其精神受到了“严重”损害。
第三,对于交通费,张先生也无法提供任何票据作为证据。
法院会如何判决?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殡仪馆作为殡葬信息录入主体,负有确保身份信息准确的高度注意义务,其工作人员的错误登记虽未直接侵犯姓名权或名誉权,但导致张某四年间被官方系统持续认定为“死亡状态”,丧失了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资格,侵害了其基于人格尊严应享有的“社会活动自由权”,属于本条规定的“其他人格权益”。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张某虽未提供就医记录,但综合考虑侵权持续时间长达四年、频次高(每月系统报错)、后果严重(失业金被拒、晋升受阻、信用卡遭拒),结合生活常理可知,持续被要求自证存活必然造成焦虑、屈辱等精神痛苦。
“严重”不以医学诊断为前提,持续性权利受限本身即是损害后果的有力证明。
不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赔偿数额应综合过错程度、影响范围、侵权手段等因素。
法院认为,殡仪馆过错系过失而非故意,影响限于行政系统内部未向社会扩散,更正后损害已停止,酌情确定精神抚慰金1.8万元。
至于交通损失费,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规则,张先生应就交通损失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但是,张先生未提供对应票据支撑,不足以证明损失发生,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
最终,法院仅支持张先生精神损失费1.8万元。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系统能把你“写死”,但法律能把你“写活”。别怕较真,权利是讨回来的,不是等回来的。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