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广西来宾,一男子是公职人员,驾车在某地下车库下坡右转时,前轮从一个醉汉身上碾过去,不幸离世。警方做了实验,驾驶员在那个拐角转弯时被A柱挡得严严实实,根本看不见。而醉汉是妻子用电动车驮回来的,进地库后摔下来,妻子没发现,去停车,悲剧发生了。检察院介入后,认定过失致人死亡,但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男子不服,认为弯道盲区里躺着人,压根无法预料,法律上,这是意外事件,应该是“无罪”,而不是“不判刑”。更让他难受的是,案子虽然结了,但其因此被撤职和扣绩效。他叹口气说,最怕的是将来孩子政审过不了。
2024年11月20日的傍晚,一名普通的公职人员陈先生,结束了一天的工作,开车回家。
一切都很平常,直到他的车拐进小区地下车库的入口。
这个小区的车库入口有些特别,有一段下坡路,坡底正对着一个粗大的承重柱,所以车辆下坡后必须立刻向右转弯,才能进入车库内部。
陈先生驾驶着他的车,以大约每小时6公里的速度,几乎是“挪”着下了坡,然后熟练地向右打方向盘。
就在车身转过弯的一瞬间,他感觉右前轮猛地“咯噔”一下,像是压到了什么不小的障碍物。他心里一紧,赶紧停车下来查看。
眼前的一幕让他惊出一身冷汗。车子的右前轮下,压着一个人。一个浑身酒气、一动不动的中年男人。
陈先生立刻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一名女子冲了过来,是那个醉酒男子的妻子。
原来,这名男子当晚在外面喝得酩酊大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高达320.09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他的妻子用电动车把他驮回小区,进入地库后,男子不慎从电动车上摔了下来,妻子当时可能想着先把车停好,没想到回来时,悲剧已经发生。
尽管救护车很快赶到,但男子终因被碾压致右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接下来,他被警方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立案,随后被取保候审。
陈先生大呼冤枉,他反复向警方解释,那个醉汉躺的位置,就在右转车道的拐角,恰恰是驾驶员视线的“死亡盲区”。
为了验证他的说法,警方甚至做了一个“可视局域鉴定”实验,发现3在模拟右转的瞬间,那个假人就被车辆的后视镜和右侧A柱完全挡住了,直到车子压上去,驾驶员都完全看不到它。
陈先生自己也用多辆车做过类似实验,结果都一样。
他还发现,地库灯光昏暗,那个承重柱的存在,迫使所有车辆都必须紧贴着弯道转弯,根本没有余地让你提前把车摆直去观察。
案子到了检察院,2025年1月26日,检察院作出了不起诉的决定,理由是“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这种也叫“酌定不起诉”或“相对不起诉”。
但陈先生心里那道坎过不去,他觉得,这明明就是一起不可预见的交通意外,自己怎么就“疏忽大意”了?
他继续向检察院申诉,但申诉没有得到检察院认可。
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虽然让陈先生免于刑事审判,但“构成犯罪”的定性,对他公职人员的身份而言,几乎是灭顶之灾。
根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
本案中,陈先生符合这一情形,结果他不但被撤销了行政职务,还扣发了绩效工资。
而众所周知,虽然法律上,这种不起诉决定通常不被视为有罪判决,不会留下犯罪记录,但在某些特殊岗位,将来他孩子可能在政审时,涉案记录可能会被纳入综合考量。
对此,有人替司机冤枉,那地库弯道被A柱挡死,谁能想到地上躺着人?不起诉却又扣个“犯罪”帽子,撤职扣钱跟判刑有啥区别?
也有人说,人没了是事实,再盲区车也是你开的,总得为轮子底下负责。
还有人气愤家属,老公醉成这样,扔地库自己去停车,心太大了。
从法律角度,陈先生的遭遇如何评价呢?
结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检察院认定陈先生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前提是其主观上存在“过失”,而过失的认定需满足两个层次:①行为人有预见的义务;②行为人有预见的可能。若二者缺一,则不成立过失犯罪。
然后,《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本案中,警方的实验证实,事发地点车辆右转时,假人被A柱完全遮挡,驾驶员全程看不见。地库灯光昏暗,下坡后立即转弯,承重柱迫使车辆紧贴弯道行驶,这是物理条件造成的绝对盲区,而非驾驶员疏忽。
实务中,有入库案例,对于地库碾压致人死亡,若系不能预见原因引起,不构成过失犯罪。本案事实与该案例几乎一致,结论却不同。
法律不强人所难, 当科学鉴定证实“看不见”,当物理条件决定“躲不开”,仅因发生了死亡结果就认定有过失,这是“客观归罪”的倾向,涉嫌违反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陈先生有错,但错不该上升到犯罪层面。从这个角度说,他确实有些冤。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