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帮弟弟孩子上学,把房子过户到弟弟名下。
结果弟弟直接把房子卖了。
40万。市场价远高于这个数。
买房子的女人刘某丁,跟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事情要从2018年说起。哥哥陈某甲为了帮弟弟陈某乙的孩子入学,把自己一套房子“借”给弟弟和弟媳用。
两边签了个协议,名字就叫《赠与(借房)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只用来办入学,等孩子2024年9月上初中后半年内,弟弟必须把房子无偿过户还给哥哥,所有税费弟弟承担。
可房管部门那边过户得有个名目,所以又签了一份《赠与合同》,以赠与名义把房子过到弟弟名下。
孩子顺利入学了。哥哥开始催弟弟还房子。
弟弟不配合。不光不配合,还偷偷拿房子去抵押借款。
2025年5月,哥哥起诉到法院。
诉讼期间,弟弟跟刘某丁签了《存量房买卖合同》,40万把房子卖了,直接过户。
哥哥赶紧申请追加刘某丁为被告。
法庭上,弟弟说房子是赠与,撤销权已经过时效了。刘某丁说自己合法购买,跟案件无关。
哥哥拿出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房子一直是他自己在管理、在出租,钥匙一直在他手里。
法庭查出来,刘某丁跟弟弟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转账记录里那50万是付给房屋抵押权人的,不是付给哥哥的。40万的交易价,远低于市场挂牌价。
兄弟俩的母亲出庭作证,说刘某丁早就知道这房子的背景。
法院怎么判的?
虽然房产证上写的是弟弟的名字,但《赠与(借房)协议》明确写了借用目的和返还义务,《赠与合同》只是为了过户走个形式,不是真的要把房子送给弟弟。
哥哥一直是房子的实际权利人。弟弟卖房,属于无权处分。
刘某丁跟弟弟关系特殊,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没法证明她支付了合理对价,再加上她本来就知情——不满足法律上“善意”买受人的条件。这不就是摆明了坑人吗。
最终判决:哥哥是房子实际所有权人;弟弟和刘某丁的买卖合同无效;刘某丁15天内协助把房子过户回哥哥名下。
法律上这叫虚假通谋。《民法典》第146条写得清楚,表面一套背后一套,法律不认。类似的案子不少。
清远有个家长为了孩子上学跟人签了房屋买卖合同,80万,一分钱没付就把房子过到自己名下了。法院判了买卖合同无效,房子还回去。
济南一位九旬奶奶把房子“赠与”孙子一家,也是为了重孙上学。孩子入学后孙子不还了,说房子就是奶奶送的。法院判了赠与合同无效,房子归奶奶。
办案法官说了一句话:亲情有温度,法律有边界。
哥哥当初要是没签那份《赠与(借房)协议》,要是没留购房凭证、税费记录、租赁合同,要是他妈不出庭作证,这房子还能要回来吗?
借房入学这事,表面上帮了亲戚,实际上风险全在自己身上。房子在别人名下,人家想卖就卖,想抵押就抵押,你一点办法没有。
(来源: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