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权力任性?”陕西宝鸡,一男子10多年前花八千多装了台壁挂炉,供暖设备一切正常。谁知,燃气公司安全巡查,却说国家规定设备超8年,必须换,不换的话,停掉燃气。男子懵了,拿出经销商出具的“工况正常”证明,但燃气公司一口回绝:“国家规定,到期就废。不然燃气泄露、爆炸的风险自行承担。”男子没法子,寻思自个儿上网买个同品牌的,结果那边又撂下一句话:东西你自己买行,但最后办燃气安全合格证,必须有本地有资质的安装工来签字,外地厂家的安装手续一概不认。网友怒斥:不检测、不整改,仅凭年限就强行报废,谁给的权力?跳过流程直接断气,到底是保安全,还是保生意?
据悉,2014年,王师傅在太白山脚下的某小区买了套房,小区挨着太白山国家森林公园,是个避暑的好地方。
但这里没有市政供暖,开发商交房时让业主自己装壁挂锅炉和地暖。
王师傅花了八千多块买了台德国威能壁挂炉,厂家说正常能用十五年。同年又添了套集成灶,将近一万。两样加起来两万块。
但这房子王师傅不常住的,他在城里上班,这里就是个度假去处,一年到头住不了几天。冬天偶尔过来住一晚,壁挂炉才启动一小会儿。大部分时间它就静静挂在墙上,连灰都没落多少。十年下来,一次故障没出过,状态跟新的差不多。
有一次,当地华通天然气公司的工作人员上门安全巡检,看了看壁挂炉铭牌和灶具日期,说都超八年了,得换。
王师傅一愣:“好好的,换它干啥?”
师傅摆手:“国家规定,燃气燃烧器具使用年限就是八年,超了得换,不然安全隐患大。”
王师傅解释设备基本没用过,能不能通融?师傅态度明确:不换可以,但下次买气就买不到了。
“不卖气?冬天怎么取暖?怎么做饭?”
“政策就这么定的,到期设备不予供气。”师傅又补了句,“万一燃气泄漏或爆炸,责任您自己担。”
王师傅翻出经销商电话,让对方出了份说明:“该设备自安装以来稳定运行,工作正常,无故障。”
他拿给燃气公司看,对方根本不认。超过八年,不行。
王师傅较了真,找来记者。记者以业主身份致电燃气公司营业厅,对方说壁挂炉和灶具统一规定八年,但停不停气得问片区巡检师傅。记者又找到那位师傅,答复一样干脆:“到期设备不予供气。”
记者追问:用得极少、损耗低,能不能检测后继续用?师傅说政策没这说法,统一按八年执行。
无奈之下,王师傅同意换新,但要在网上自己买,但对方说,最后办燃气安全检测合格证,必须找本地有燃气施工资质的单位出资料,外地厂家安装手续走不了,建议找本地安装人员。
这话里的意思,王师傅听明白了。让你自己买,但绕来绕去,还得走本地指定的渠道。两万块的设备没咋用,凭一张满八年的票据就得报废,他想不通这个理。
这件事说到底,是安全管理与用户权益之间的一次碰撞。安全无小事,但燃气公司守着“八年大限”不放,却忘了国标写的“判废”不是“报废”,更跳过书面通知、上报审批等法定环节直接断气,有“一刀切”式的懒政嫌疑。
从法律角度,燃气公司的操作如何评价呢?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GB 17905-2008)第7.3.1条规定:燃具从售出当日起,判废年限为8年。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从条款来看,“判废”属于风险提示与裁量基准,而非“强制报废”或“届时停供”。该标准预留了检修合格可继续使用的通道,经有资质机构检测认定核心部件仍符合安全标准的,并不在必须报废之列。
燃气公司将“判废”直接等同于“必须换新、不换停气”,是对国标的机械执行和曲解。
同时,在发现隐患后的法定动作是通知整改,而非直接停气。更关键的是,该权力主体是“燃气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而非燃气企业本身。燃气公司跳过通知整改、上报主管部门等环节,自行设定“满八年即停气”的规则,涉嫌越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针对王师傅使用极少、工况良好的设备,在可通过更换易损件排除隐患的情况下,直接要求整机报废,手段与目的严重不成比例。
同时,燃气公司利用独家供气的垄断地位,通过“本地安装资质”门槛变相限制消费选择,涉嫌变相强制交易。
因此,王师傅可以向主管部门投诉,燃气公司或被行政追责。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