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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万的工伤赔偿被二审驳回,只因抢救时间超了46分钟?这是在逼着患者进医院就拔

113万的工伤赔偿被二审驳回,只因抢救时间超了46分钟?这是在逼着患者进医院就拔管吗?

男子秦某在工作时突发脑干出血,紧急送医后持续抢救,但因病情危重家属无奈拔管,秦某随后死亡。

事后,公司为秦某申请工伤认定,当地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

因此,秦某家属起诉人社局,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红星新闻8月11日讯,近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秦某家属上诉,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认为,秦某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视同工伤的规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一审判决驳回家属诉讼请求。

2025年9月11日,重庆。21时,流水线操作工秦某夜班时突发脑干出血;21时27分,急救到场,初诊为脑卒中;22时17分,医院CT确诊为脑干出血。两天后,医生判定无救治意义,家属忍痛拔管,秦某于22时13分宣告死亡。

人社局给出结论:从急救初诊到死亡,历经48小时46分钟,超时46分钟,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以更精准的CT确诊时间为起点起诉,一审、二审,全部败诉。

113万的工亡补助金,就这样错失了,一个普通家庭在失去至亲之后,又被这46分钟彻底绊倒。

当医生明确告知脑干出血已无救治意义,从纯粹的医疗角度看,停止无谓的生命支持系统,让亲人有尊严地离开,是理性的选择,是人文的止损。

可当这个纯粹的医疗行为落入48小时的工伤规则时,性质就彻底异化了,拔掉呼吸机,死亡即刻发生,只要总时长卡在48小时之内,家属就能拿到113万的工亡补助金;继续用机器维持呼吸和心跳,一旦耗过那个时间节点,一切就都直接归零。

同一种拔管行为,在医疗上是顺应自然的告别,在法律上却被扭曲成了一个利益博弈的计时工具,更残酷的现实是,这种功利化利用早有先例:2012年的尹广安案中,涉事企业刻意要求医院超48小时维持抢救,只为规避工伤赔偿责任。

规则不仅没有保护好弱者,反而在暗中诱导着各方做出最违背本心的算计。

2003年《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时,呼吸机和ECMO远未普及,48小时足以覆盖当时绝大多数抢救场景,这条时间界限在当时是合理的。然而到了2026年,现代医疗技术完全可以借助机器,让一个脑干已经彻底死亡的患者,长时间维持心肺的外在体征。

医学上,脑死亡标准早已被广泛认可,法律上的工伤认定却仍死守着“心肺死亡”的陈旧刻度。可尹广安案中,法院就认可了“无存活可能但家属坚持抢救”的情形,同样可以认定为工伤,明明有司法先例,为何本案还是坚持驳回?

同一个病情,仅仅因为病历上的措辞从初步的“脑卒中”变成精准的“脑干出血”,就能决定一个家庭是拿到113万,还是颗粒无收。

规则必须生长,才能追得上一个时代对公平的渴求,而尹广安案的突破性裁判,已经为打破机械卡时间的惯性打开了先例,制度迭代需要时间,而规则改变期间,普通人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参考信源:
《男子上班脑出血送医,因病情危重昏迷家属选择拔管,人社局认为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不予认定工伤;家属起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