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点权力就任性?”重庆,一男子是一名警察,外面欠了一屁股债,后被抽调到专案组抓诈骗犯,手里攥着嫌疑人的案子和关押地点,心里却打起了算盘。他找来朋友合计,利用警察身份,找家属要钱,理由是“看守所里给人照顾”“法院那边帮忙说情”“监狱里安排减刑”,一条龙全包。两人分头联系了嫌疑人家属,见面就亮警官证,报出涉案信息,张口300万。家属急归急,可越琢磨越觉得不对劲,始终没转钱。几天后,男子和朋友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抓获。法庭上,男子及其朋友辩称自己属于诈骗未遂。法院判了。
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公布了一起案例,因被告人警察身份,引起热议。
据悉,柳某曾经是某区公安机关的一名民警。穿上警服的那天,他或许也曾对着警徽宣誓,要守护正义。
但几年过去,现实的压力,尤其是外面欠下的一屁股债,像一块巨石压在他心头,让他在面对诱惑时,渐渐迷失了方向。
2022年6月,重庆市警方对一诈骗团伙展开收网,柳某因业务能力被抽调进专案组,参与前期抓捕。
柳某掌握着嫌疑人的涉案信息和关押地点,他脑子里蹦出一个念头:这些可都是“内部消息”,在病急乱投医的家属眼里,那就是能救命的稻草。要是利用这信息差“运作”一笔,债务不就填平了?
他觉得自己出面风险太大,便拉上朋友胡某合伙:柳某提供信息加警察身份背书,胡某当中间人出面联系家属,演一出“捞人”的双簧。
两人把剧本编得挺细,谎称看守所、法院、监狱都有关系,能让嫌疑人少受罪、判得轻、减刑快,以“打点关系”为名要钱。
2022年6月16日,两人分头联系上诈骗嫌疑人赵某的姐姐赵某某和钱某的妹妹小钱,电话里神神秘秘报出两人的涉案情况和羁押地点,约了面谈。
见面当天,柳某上来就亮警官证,拍胸脯承诺一条龙服务:看守所照顾吃住、法院帮忙说情、监狱安排减刑,胡某在一旁配合着吹嘘“成功案例”,开价300万。
家属虽然急,但300万不是小数目,心里始终犯嘀咕,没松口,只说“再考虑考虑”。
之后几天两人短信电话轮番催促,家属却越琢磨越不对劲,始终没转钱。
2022年7月8日,柳某和胡某被警方抓获。
随后,检察院以以涉嫌受贿罪对柳某和胡某提起了公诉。
在法庭上,柳某的辩护人可能提出,柳某根本没有能力办成承诺的事,纯粹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想骗取家属的钱财,这符合诈骗罪的特征。而且家属最终也没给钱,属于诈骗未遂,处罚上应该轻一些。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结合司法解释等规定,受贿罪按照贪污罪判罚,受贿金额300万以上的,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柳某系公安民警,符合“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要件,其利用参与专案组形成的职务便利,以警察身份向家属索取300万元,并承诺为嫌疑人谋取“照顾”“轻判”“减刑”等利益,符合“利用职务便利索取财物”和“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构成受贿罪。
而诈骗罪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所有权,核心在于“骗财”;而柳某凭借警察身份和专案组信息向家属索财,侵害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属于“权钱交易”。其是否真有能力办成承诺事项,不影响受贿罪成立。
不过,《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柳某已着手实施索贿行为,诸如出示警官证、承诺照顾、开价300万等,但因家属“心存疑虑”未付款,属于“意志以外原因”导致的“未得逞”,构成犯罪未遂。
与此同时,《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胡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与柳某事前通谋、分工合作,积极联系家属、参与商谈,构成受贿罪的共同犯罪,其中柳某系主犯,胡某系从犯。
此外,柳某和胡某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但柳某的身份特殊,依法应从重处理。
最终,综合各项量刑情节,法院对柳某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胡某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一审判决后,柳某和胡某认为量刑过重,遂提起上诉。
但是,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量刑予以维持,认为量刑均衡,罪责刑相适应。
这个案子也提醒我们,公职人员的身份承载着沉甸甸的责任,手里的权力每用一次,都该掂量掂量它原本的分量。人都有难处,但再难,也不能拿职责去换私利。那些看似能走通的捷径,走到头来往往是最远的路。守住底线,其实就是在守住自己。
对此,你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