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冤不冤?”内蒙古,一男子聚餐喝酒后,带一女子回到住处,两人发生了关系,哪成想,男子凌晨意外猝死,女子吓坏了,赶紧打120,可救护人员赶到时,男子已经没气息了,家属接受不了,将聚餐者和女子起诉,索赔128万余元!网友:有阴影了!
2025年8月19日当天下午3点多,男子张某到朋友刘某家帮忙做饭。
下午5点,刘某又叫来朋友王某一起吃饭。
傍晚6点左右,陈某来刘某家取东西,没坐多久就离开了,全程没赶上酒局。
剩下张某、刘某、王某三个人在家吃饭。
晚上9点,张某主动提议喝酒——他自己喝白酒,刘某和王某喝啤酒。
一直喝到夜里11点饭局结束,张某和王某一起打车离开,直接去了张某的住处。
两人回到住处后发生了性关系,随后各自休息。
8月20日凌晨4点多,王某发现张某嘴角冒出了血沫,怎么叫都没反应。
她第一时间拨打了120急救电话,还当场对张某采取了急救措施。
但遗憾的是,凌晨5点左右,张某经抢救无效离世,医院初步诊断为心源性猝死。
警方调查后发现:
第一,张某生前就有高血压,长期吃降压药,还经常跟人说心脏不舒服。去世前一个月做过心电图,结果显示有频发室性早搏、T波改变等心脏问题。
第二,司法鉴定测出,张某死亡时血液酒精含量仅为7.73mg/100mL。我国酒驾的认定标准是≥20mg/100mL,连酒驾的最低标准都没达到,说明他去世时基本处于清醒状态。
好好的人说没就没了,张某的父母、妻子和子女无法接受,一纸诉状将王某、刘某、陈某三人告上法院,索赔128万余元。
很多人看到"人没了"三个字,心就软了,觉得多少赔点才算人道。
很多人觉得谁组的局、在谁家喝酒,谁就要负全责。但法律不是这么规定的。
《民法典》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针对的是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管理者。
私人聚会的组织者,只需要尽到合理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比如不强行劝酒、对醉酒者妥善照顾、保障对方能安全离开。
那法院为什么判三个人都不用赔?
陈某傍晚6点就离开了,喝酒是晚上9点才开始的,既没参与酒局也没有任何劝酒行为,和他没关系。
刘某作为请客的主人,没有劝酒,张某离开时神志清醒、能自己打车回家,刘某已经尽到了合理义务。
争议最大的是王某——她和张某发生了性关系,到底要不要负责?
法院的回答很明确:不用。
首先,没有任何医学证据能证明性行为与张某的心源性猝死有直接因果关系。
两人发生关系后隔了一段时间张某才发病,家属仅凭猜测认定因果关系,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其次,王某发现张某异常后,立刻拨打120并实施急救,完全履行了救助义务。
更重要的是——张某是主动提议喝酒的人。他明知自己有高血压、心脏问题,还要喝酒。作为一个成年人,首先要为自己的身体负责。
做为成年人要为自己的身体负责。自身有基础病、不宜饮酒的,一定要量力而行,别拿健康赌面子。
聚会跟朋友喝酒,别劝酒。人家说不能喝,就别逼人家。真出了事,谁都跑不了。
如有人身体不适、醉酒失去自理能力,在场的人一定要及时救助、拨打120。这是每个人应尽的责任。
法律从来不是冷冰冰的条文,它既保护受害者,也不冤枉没有过错的人。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才是成年人最该有的清醒。
为自己的选择负责,才是成年人最该有的清醒。
(信息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红星新闻等公开报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