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配大战小三,11号即将开庭,让我们拭目以待。
在上海胚胎案中,表面上看,对决双方是原配、出轨男和小三。然而,我们不得不发问: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你们究竟扮演了何种角色,又该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
当朱女士持结婚证到医院就胚胎事件理论时,院方竟称无法证明朱女士是原配。既然连原配都无法证明,那出轨男和小三的假结婚证又怎能被认可?不然,医院为何为他们做试管胚胎?我们是否可以这样理解:
其一,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的系统无法识别真结婚证,却能将假结婚证识别为真。
其二,若医院能够识别真假结婚证,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即出轨男和小三通过医院熟人走后门做了试管胚胎。
对于以上两种情形,若属第一种,医院连真假结婚证都无法识别,岂不是任何人只要有钱就能做试管胚胎?医院有这样的权力吗?若属第二种,医院则需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原配朱女士精神抚慰金。
大家不妨说说,上海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