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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宣传好样的!一句话点破最核心的隐患:这么机械判下去,有把中国传承千百年的文化

浙江宣传好样的!一句话点破最核心的隐患:这么机械判下去,有把中国传承千百年的文化遗产拱手让人的风险。

这次LV告的,是茉莉奶白杯子上的四叶花卉图形,说跟自家经典“老花”里的四叶花图案高度近似,属于商标侵权。

法院最终认定,LV的这组图形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哪怕一个卖奢侈品、一个卖奶茶,跨行业也能主张权利,最终判赔一千万经济损失加三十万维权开支,合计1030万。

单从纸面条文看,这个判决有对应的法律依据,可为什么老百姓普遍觉得别扭?核心根本不在赔多少钱,而在这朵“四叶花”的来头。

你去翻咱们的文物史料就知道,这种对称的四瓣花纹样,根本不是什么西方原创设计。

汉代它叫柿蒂纹,是铜镜、漆器上最常见的吉祥纹样;到了唐代演化成宝相花,敦煌壁画的藻井里有,正仓院藏的唐代紫檀琵琶上有,织锦、瓷器、建筑雕花上随处可见

算下来在中华大地上已经流传了两千多年,是完完全全属于全民族的公共文化遗产。

当年这个纹样顺着丝绸之路传到中亚、再流转到欧洲,LV在1896年拿过去做了改良,组合上自家字母注册成了商标。

百年商标运营下来,这个纹样成了奢侈品的标志性符号,可追根溯源,它的文化根脉扎在中国的土地上。

现在倒好自己的本土品牌用个同源的传统花纹,反倒成了侵权,还要赔上千万,换谁谁心里能服气?


浙江宣传这篇评论最难得的地方,不是否定法律判决,也不是干预司法程序,是点透了很多人想说却没说透的问题:法律的解释和执行,绝对不能搞本本主义、机械主义、教条主义。

如果只死盯着“注册在先”这一条规则,连文化溯源、公共利益、老百姓的朴素认知都抛在一边,最后把老祖宗传了几千年的公共文化符号,硬生生判成外国企业的专属私产,那才是真的捡了芝麻丢了西瓜。

照这个逻辑往下走,以后咱们的服装、文创、瓷器、非遗产品,但凡用个宝相花、柿蒂纹的传统纹样,都有可能吃上侵权官司,老祖宗留下的文化宝贝,最后反倒成了别人卡我们脖子的工具,这像话吗?


就说2021年的“潼关肉夹馍”事件

当时陕西的潼关肉夹馍协会,注册了“潼关肉夹馍”的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随后跑到全国十几个省份,告了几百家卖潼关肉夹馍的街边小吃店,要么赔几万块侵权费,要么交加盟费入会,不然就不准人家招牌上带“潼关”俩字。

这事闹得民怨很大,一个地方小吃,明明是几代人传下来的公共美食品牌,反倒成了协会收钱的工具?

最高法很快就明确表态:地理标志属于区域公共资源,不是哪个协会的私人财产。

就算注册了集体商标,也无权禁止符合条件的商家正当使用,更不能拿着商标到处起诉、收所谓的“会员费”,靠这种方式牟利的,法院一律不予支持。

一句话就给滥用商标权的行为踩了刹车,也给全国的小商家吃了定心丸。

把这个案子摆到今天的LV老花纠纷里看,核心逻辑其实一模一样。

不管是国内协会抢注公共地名、通用名称,还是国外品牌把传统公共纹样注册成商标,本质上都是借着“注册商标”的名头,把原本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圈成自己的私产,反过来向其他经营者索赔。

如果司法裁判只认“注册在先”这一个标准,不问文化源头,不问公共利益,不问老百姓的常识认知,那不就等于变相鼓励这种“圈地式”的商标抢注吗?


所以浙江宣传的发声太有必要了。

保护知识产权没错,但保护不能没有边界,不能把老祖宗留给全民族的文化遗产,也划进外资品牌的私有权里。

很多人总说,法律就是法律,按条文判就没错。

可你仔细想想,条文是死的,社会是活的,现实情况千差万别。

回顾当年青花椒案一审,法官也觉得自己是按条文判的,可结果呢?整个餐饮行业人人自危,老百姓普遍不认可,最后二审还是要改判。

为什么?因为脱离了实际、脱离了民意、脱离了朴素正义的条文解读,本身就违背了法律的根本初衷。

法律的底色永远是公平正义,不是冰冷的文字游戏。

往深了说,这件事还关乎我们本土企业的生存发展,关乎国潮文化的未来。

这些年国潮兴起,越来越多的本土品牌喜欢用传统纹样做设计,这本来是好事,是年轻人对中华文化的认同,是传统文化在当代的活化传承。

如果就因为海外品牌早注册了几十年,我们自己的品牌用一下传统宝相花纹就要赔上千万,那以后谁还敢碰传统纹样?

非遗传承、文创设计、国货品牌的创新空间,不就被硬生生压缩了吗?

总不能老祖宗留下的东西,我们自己用着反倒要小心翼翼,看别人的脸色吧?


当然目前这个判决还只是一审,茉莉奶白已经明确要提起上诉,最终结果如何,我们还要等司法程序走完。

但这件事带来的警示,不能就这么翻篇。

从青花椒案到潼关肉夹馍案,再到今天的LV老花之争,我们能看到,我们的司法实践一直在进步,一直在从机械的条文适用,慢慢走向兼顾法理与情理,走向更贴合人民群众朴素正义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