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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女子得了一个不用管的病,可是她却花了19000元,到了一家私立医院做了手术

山东,女子得了一个不用管的病,可是她却花了19000元,到了一家私立医院做了手术,最后不舒服,又到本地的三甲医院就诊,接着才发现,那个宫颈囊肿,依然还在体内,根本就没切掉,还白白挨了一刀,并且医生也告诉她,这个囊肿不用管,自己就会消失的,这让女子不淡定了,立即把这个事情曝光出来。

一位李女士,前段时间身体有点轻微不舒服。

现在人生病都习惯先网上查查资料,她就在网上浏览自己的对应症状。

刷着刷着,看到一家南京的医院广告,宣传内容跟自己的情况高度契合。

最吸引人的是,这家医院号称和北京协和、北大人民这些顶级大医院合作,还有特聘专家坐诊,看着特别正规、特别靠谱。

李女士心里一下踏实了,觉得大医院合作的机构,肯定不会坑人。

于是专门跨省跑去南京这家医院看病。

到院检查后,医生直接告诉她:你有宫颈囊肿,必须马上做手术,不处理不行。

李女士也不懂医学,医生怎么说她就怎么信。

最终听从安排做了手术,前前后后一共花了19000元。

本以为做完手术、花了钱、挨了刀,病肯定彻底治好了。

谁知道术后身体依旧难受,腹痛、出血各种不适不断。

没办法,她回到老家的三甲医院输液复查。

结果三甲医生一句话直接把她整懵了:你这个囊肿好好长在那里,根本没被摘除。

而且更扎心的真相是:这种宫颈囊肿,属于生理性小问题,根本不用治、不用开刀、自己就会自动消失。

也就是说:李女士白白花钱、白白挨刀、白白遭罪,病痛没好、病灶还在,纯属被过度医疗。

事后记者核实,更离谱的来了:这家医院所谓的“协和合作、北大专家坐诊”,全是假宣传,完全没有合作关系。

听完这个案子,很多人都会义愤填膺,但我们尽量放下情绪,从法律的本质,客观聊聊这件事。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治病救人的前提,是如实告知。

这个案子的核心本质,不是简单的医术高低,而是剥夺了患者的知情选择权。

明明可以不用治疗、可以自行恢复,医院却隐瞒替代方案、夸大病情、诱导手术。

只要违背了法定告知义务,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医疗机构就必须承担对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这是法律的硬性底线。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本事件中,私立医院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机构,虚假宣传引流、虚构合作资质、故意误导消费,在法律上完全构成欺诈行为。

第一,医院过度诊疗、隐瞒真相,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必须全额退费、赔偿损伤;

第二,全程虚假宣传、恶意诱导,符合消费欺诈要件,依法适用退一赔三。

也就说:医疗可以赚钱,但不能骗人;可以诊疗,但不能过度伤害普通人。

对于此事,大家如何看?素材来源于浪涨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