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遭2男性侵哥哥发声,看了这个新闻以后,我今天才知道,不是说和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发生关系就一定构成强奸罪。
根据刑法规定,对未满14周岁的幼女实施绝对保护。也就是说,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无论幼女本人是否表示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对方未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性关系,即构成强奸罪,并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这里面的“明知”有两个明细,第一就是,如果和未满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关系的,一律认定为“明知”,也就是,不管是侵害人知道还是不知道,一律按照知道论处;第二,就是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被害人,如果从身体发育情况、言谈举止、衣着等观察可能是幼女的,一律按照“明知”认定,否则并不是一律会按强奸罪论处的。
换句话说,对方已满12岁但未满14周岁,如果双方自愿,且不知道对方或者看不出来对方未满14周岁,是不一定就构成强奸罪的。
这是很关键的。发生在运城的13岁女孩的事件后面在舆论的关注下被立案,现在呼和浩特市这起案件,受害人家属也希望立案,可能是看到了前案的希望。
不过,这起案件之所以立案之后又撤案,我认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找不到证据证实和认定为强奸案,特别是又有检察机关的介入案件,我相信,当地的警方一定是慎之又慎的,只要办案机关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犯错的可能性是很小的。
所以,我认为,对于这类案件的认定,不应当只看当事人的单方面说法,这不是替办案机关说话,这是从法律层面来谈个案。因为,对于这类案件的办理,办案机关一定是慎之又慎的。我相信办案机关掌握的证据一定比我们看到的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