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岁女孩称遭强奸案嫌疑人被刑拘 评论区说13到14岁这个年龄段有,如果能证明是自愿可以不算强歼的情况,有没有这个情况呢?那得是男方年龄也差不多大,相当于国外的罗密欧与朱丽叶原则。
【已满14~不满16周岁,偶尔与幼女(<14岁)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无严重后果,不认为是犯罪】
但本案男方是30岁。理论上满16岁就不适用这个罗密欧与朱丽叶原则了(我国有一些人也称为两小无猜原则),就算再放宽也顶多18吧。30岁了还有啥讲头?
我国的“一律推定明知,无免责年龄”的确不是硬性的无性同意年龄的14,而是非常离谱的12。
也就是说,在大部分人已经认为现在的性同意年龄过小的情况下,实际执法过程中还会打折,因而本案这个13岁才会成为一个争议。
这个问题早就讨论过了,我们的司法界还在拿“孩子看着很成熟”来试图为强奸恋童癖的家伙辩护,然而国外已经开展了让有强歼可能性的一方自证,而非让受害人自证的讨论,应该是有强歼可能性的一方负责查明对方的年龄,而非用“看着成熟”来脱罪。
没人逼着这些强歼嫌疑人脱裤子,脱裤子前对自己负责,把对方年龄搞清楚,否则就去蹲局子,自己对自己负责不难;法律别老惯着巨婴可以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