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忻城,一女子婚内红杏出墙,多次和婚外男子过夜,之后又一起租房同居。男子花言巧语说会娶女子,女子信以为真,就和老公离婚了。女子离婚后,男子又反悔了,不愿意和她结婚,甚至还要跟她分手。女子受不了,半夜给男子打电话,没有接通,女子就独自跳河自我了结了!女子家属把男子告了,判决结果让人意外。
法院最终驳回了女子家属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男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男子欺骗感情、拒绝结婚、最后分手,虽然在道德上备受谴责,但在法律上,他与女子的自杀身亡之间,不构成侵权责任。
这起悲剧的脉络清晰又令人唏嘘。女子蓝某(化名)已婚并育有一子,2021年10月通过网游与男子尹某相识,线下见面后发展为同居关系。
同居期间,蓝某曾十几次追问尹某是否会与自己结婚,尹某均回答“肯定会”“会呀”。2023年3月16日,蓝某为此与丈夫离婚。
然而,尹某并未履行承诺,甚至以“蓝某已结婚生子”为由拒绝领证。二人关系急转直下,频繁闹分手。
2023年6月30日,两人再次争执,尹某表示要去外地。当日下午,蓝某发微信“我们分手吧……你不用找我,你也找不到我”。次日凌晨2时许,她拨打尹某电话未接,随后骑共享单车到河边跳河身亡。
事后,蓝某家属以尹某欺骗感情、承诺结婚后又反悔导致蓝某崩溃自杀为由,索赔各项损失约20.7万元。
但法院在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在于判断尹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律上的“侵权”。而侵权责任的成立,需同时满足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法院的判决依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法院明确指出,虽然尹某要与蓝某分手是事实,但这与她跳河死亡的后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是严格的,不能将导致结果发生的所有相关因素都等同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男子主观上无过错:事发时,尹某不在现场。虽然蓝某曾发微信说“你不用找我”,但这通常被理解为分手表态,无法据此预见蓝某会自杀。因此,法院认定尹某主观上不存在过错。
自杀是个人主观意志的选择:蓝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不珍惜生命,自杀系其主观意志所致,应当对自己的行为和行为后果负责。法律不鼓励将个人的极端选择归咎于他人。
“欺骗感情”不等于法律上的过错:法院认为,家属主张尹某欺骗感情导致自杀,但提供的证据均未能证实其主张。感情上的失信与法律上的过错是两个概念,前者难以成为要求赔偿的充分依据。
对于这起案件,判决结果是清晰且符合法律逻辑的:感情失信,法律难以追责。 虽然尹某在道德上确实难辞其咎,但法律不能为所有情感的破碎和个人的极端选择提供赔偿。
这个判决,也再次明确了法律在类似纠纷中的边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