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池州,女子想出卖身体赚快钱,结果没交易几次就被人举报了,还因此被拘留,女子认为是邻居阻碍了她的发财大计,为了泄愤多次举报附近邻居涉黄。民警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现场,结果根本没有发现违法行为。女子沾沾自喜,认为自己终于出了口恶气,可没想到,民警奔赴千里,竟然找上了她家!
女子王某是湖北襄阳人,2025年11月份,王某到达池州青阳县,并暂住了一段时间。
因为马上到年底,王某手头紧,就想找个法子赚点快钱。
因为自身有点姿色,于是王某决定站街,捞点钱再做其他打算。
可让王某没想到的是,这个生意刚干了没多久,民警就直接出击,将她逮了个正着,王某这才知道自己是被人举报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警认为,王某从事卖Y活动已经构成违法,王某因此受到了处罚,不仅进去蹲了几天,之前交易的违法所得也全部被没收了。
出来后,王某愤愤不平,生活也愈发拮据。
2026年4月,王某实在混不下去了,离开青阳县,回到了千里之外的老家。
回到老家的王某,生活依然没有起色,她把这一切归结到几个月前举报她的那个人的头上,认为如果不是他举报,自己早就赚的盆满钵满了。
于是王某准备打击报复,可问题是她根本不知道举报她的是谁。思来想去,王某觉得举报她的人肯定是住在附近的邻居。
于是王某打了青阳县当地的报警电话,称某小区一住户正在家里进行违法交易。
民警接到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赶到王某所说的地点排查,可经过调查,根本没有发现违法事实。
第1次举报之后,王某心里的怒火泄去了一些,过了几天她又举报了第2次第3次。
民警出警三次,都未查获违法行为。
6月13日,王某再次打电话报警,称某小区一住户涉黄。民警再次赶到,结果王某举报的那户人家从5月份开始就在装修,根本没住人。
如果说前三次是举报人员判断失误,倒也还说得过去,可举报无人居住的房屋内存在涉黄行为,这就是妥妥的报假警,故意浪费警力资源。
并且民警发现,这4次举报,都是同一个号码所为。
经过判研,青阳县民警确认了报警人员为襄阳的王某,于是联系当地民警协作,跨越千里,找到王某住处将她抓获。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王某原本认为,她远在千里之外的老家,平阳县民警就算发现她报假警,也不能拿她怎么样,可她的如意算盘显然打错了。
她多次报假警,故意浪费警力资源,严重扰乱了公共秩序,情节非常严重。为了打击这种行为,青阳县民警跨省奔波千里,成功将她抓捕。
6月17日凌晨,王某被执行行政拘留。
那么问题来了,王某被拘留,到底是应该跟随民警返回青阳县,还是应该在襄阳本地执行呢?
王某报假警针对的是青阳县的事务,青阳民警有权对她进行处理。通常情况下,会由青阳民警将王某带回青阳执行拘留。
但是,《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二十条也规定,对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在异地被抓获或者具有其他有必要在异地拘留所执行情形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在异地执行。
王某身处襄阳,如果将她再带回青阳执行拘留,会造成警力资源的耗费,长途押解也存在一定安全风险。
王某报假警的案件,主要事实已经查明,证据也已经固定。襄阳当地有拘留设施,并且可以通过与青阳民警的协作,完成后续的法律程序和信息共享。
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留在襄阳本地执行拘留是比较合适的,既不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又能提高执法效率。
因此,最终王某被就在襄阳当地执行拘留。


